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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報訊(記者何欣)元宵節買來煙花爆竹,本想圖個喜氣,卻不料竟使三人喪命、一人受重傷。日前,房山法院依法審結該起案件,秦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秦某系房山區某一水果市場攤位的攤主,2012年元宵節當天,秦某外出進貨回來的路上順便買了一些煙花爆竹。回到水果市場,秦某在自家攤位前燃放了一些煙花爆竹,隨後,他發現引燃了臨近的攤位。
秦某一邊喊人救火,一邊報警請求消防隊支援。然而,由於當時天氣乾燥加之水果攤位的頂棚都是易燃材料,火勢很快失去控制。火災使三人喪命、一人受重傷。
該水果市場內懸掛有“禁放煙花爆竹”的標誌。“當時已經是晚上7點多了,就懶得到外面大街上去放了,索性就在自家攤位前把煙花放了。”秦某到案後說。
房山法院審理後認爲,秦某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引起火災,但因疏忽大意,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近百萬元的嚴重後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爲已經構成失火罪,依法應予懲處。最終以失火罪判處秦某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