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黃鐵苗
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要“深入開展道德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教育和治理,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這一重要精神是我國治理信用缺失,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指南。信用缺失在我國由來已久,問題嚴重,影響極壞。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十分必要。信用體系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從多方面着手,最重要的是要加強信用法制建設。古人說,治亂世,用重典。我國信用嚴重缺失,只有通過加強法治,才能得到根本扭轉。我國信用缺失與我國信用法制建設存在缺陷有着密切聯繫。
信用法制建設立法不全
爲了加強社會信用建設,我國已有不少立法,但存在立法不全問題,至使對不少信用缺失問題整治無法可依。例如,針對信用缺失造成的嚴重惡意欠薪問題,我們國家已有立法,但是對惡意欠債問題,至今沒有引起法制部門的注意,至使當前的惡意欠債問題十分嚴重。例如政府欠企業的債,政府欠施工部門的債,政府和企業欠銀行的債,企業欠企業的債,個人欠企業的債,個人欠個人的債等等,這些現象十分普遍,且有愈演愈烈之勢。有的個人、單位、政府不是沒有錢還,而是有錢故意不還,即使將別的企業拖垮,將人氣死也不願還錢。有的債務人甚至對債權人氣勢洶洶,口出“要錢沒有,要命一條”的狂言,以至出現黃世仁怕楊白勞的現象。所以,民間有一句話說得很俏皮,你要得罪一個人,你就把錢借給他。有的人得出經驗,如有熟人來借錢,你不如干脆適量送點錢給人家,這樣做,不僅留下了一份人情,日後還不會因討債而得罪這個人。現在有不少企業,它能不能存在下去,其中很重要的一點決定於它的討債能力。在一個企業中能討還債務的人絕對是能人,會受到重用。所以,社會上五花八門的討債公司就應運而生,各種社會問題也就不斷出現。在立法不全方面還有,例如我國的《食品衛生法》不包括養殖過程。《產品質量法》不包括初級產品等。
對信用缺失的懲罰力度不夠
對信用缺失造成的問題本來應該給予嚴厲打擊,目前我國在不少方面雖有立法,但懲罰力度明顯不夠。例如,我國《商標法》規定僞造他人註冊商標構成侵權的處以非法所得的20%以下的罰款。這種處罰明顯過輕。如違法分子僞造名煙,非法收入可達500萬以上的利潤,500萬罰掉20%,即100萬,還有400萬,對違法者來說,是十分樂意的。因信用缺失的成本太低,助長了長期信用缺失。工業發達國家的情況不是如此。美國法律規定,生產、批發、銷售假冒商品均屬有罪,對生產者、經營者要處以25萬美元以上和100萬美元以下的罰款,並處5年以上的監禁;如有假冒前科的,罰款額可達500萬美元。我們的近鄰新加坡對有假冒劣跡的生產和經營者,除罰款、監禁外,還要處以鞭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爲了加強信用建設,國外的許多做法都值得我們借鑑。
信用法制建設執法不嚴
對社會信用缺失的懲罰,即使有的已經有立法,但在執行過程中執法不嚴現象十分突出。一是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存在。現在不同區域之間的生產經營者,一旦發生經濟糾紛,不少地方政府爲了本地利益,都會對本地企業採取保護措施,明明是本地企業出現違法違紀行爲,甚至法院都已作出判決,由於得到地方政府的保護,判決也無法執行。二是腐敗摻雜執法過程中。現在不少信用缺失案件出現後,講情的、找關係的、打招呼的等等各種現象都會出現,最終導致以情代法、以錢代法、以政代法、以言代法,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後不了了之。
因此,爲了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最重要的是必須重視信用法制建設。
作者系廣東省人民政府參事、中共廣東省委黨校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