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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李秀珍的母親名下有四間平房,母親在世時多次表示“百年之後”把房留給兩個兒子。房子正式過戶時,女兒李秀珍並無異議,可等到房子拆遷時又反悔了,將兩個弟弟告上法庭。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李秀珍今年65歲,有兩個弟弟和一個妹妹。其父早在30年前已經去世,其母於2007年去世。李秀珍母親名下曾有四間平房,坐落在濱海新區。當年,李秀珍的父親買了兩間平房,父親去世後,兩個弟弟爲了能更好地贍養母親,共同出資將房屋推倒重建,蓋成四間平房。當時兩個弟弟一致同意將房屋全部寫在母親名下。
母親多年來一直唸叨,自己“百年之後”要將平房還給兒子。子女們都知曉母親的意願,也未提出過異議。母親去世後,兩個兒子分別向房管局出具《繼承書》,並於2007年年底各取得兩間平房的所有權。
此後,姐姐和弟妹之間一直相安無事。直到去年,這四間平房被納入拆遷範圍,李秀珍才“恍然大悟”,認爲自己吃了大虧。李秀珍找到兩個弟弟想要回房子,但遭到拒絕。爲此,她將兩個弟弟告上法庭,稱二人是在自己不允許的情況下私自將母親遺留的房屋進行了分配,希望法院判令兩個弟弟將房屋過戶的行爲無效,並依法確認原告爲涉訟房屋拆遷權益的共有人。
庭審中,兩名被告辯稱,房子從選料到蓋成以及多年來的維修,姐姐從來沒出過一分錢。姐姐出嫁後,也沒有與母親共同生活,沒有贍養過母親。李秀珍的小妹作爲第三人出庭,稱母親曾有口頭遺囑,表示將房子留給兩個兒子。口頭遺囑內容及兩名被告辦理過戶手續的事情,原告均知情並認可。
法院審理認爲,根據第三人陳述及相關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兩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現原告起訴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故對原告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