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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見習記者章寧旦本報記者鄧新建
新刑事訴訟法確立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廣受關注。
實踐中,重實體、輕程序,有罪推定等傳統訴訟觀念束縛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審查期限短、案多人少等因素,使偵查監督機關發現和認定非法證據受到限制。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一處處長吳明來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廣東省檢察機關以審查逮捕階段作爲重要關口,對非法證據認定和處理建立起有針對性的制度和應對舉措。2012年,捕後不訴犯罪嫌疑人下降8.47%,捕後不訴率僅1.16%,同比下降近0.4個百分點;捕後判輕刑率16.76%,同比下降近兩個百分點。
吳明來告訴記者,由於審查逮捕階段處於偵查前期,在該階段及時查證非法證據,能夠做到快速糾錯,儘早排除非法證據干擾,最大限度避免給司法公正帶來的危害。
吳明來介紹說,刑訊逼供、暴力、影響公正審判等非法手段的含義,目前還沒有明確界定標準,難以準確區分通過引誘、威脅手段取得的非法證據和通過偵查策略獲取的合法證據的界限。同時,如何啓動、審查和回覆的期限、補正和解釋的方法、無法排除合理懷疑情況下的證據處理等都不明確。
新刑訴法規定,當事人亦有權發現非法證據並請求檢察機關予以排除。
“但是,當前公衆對於非法證據排除權利所知不多。”吳明來告訴記者,廣東省檢察院建立了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權利告知制度,要求檢察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告知這項權利;不能當面訊問的,在發出的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書中須附有權利告知書。
同時建立的證據合法性說明制度則要求檢察機關發現證據可能存在非法時,立即向偵查機關發出《要求說明證據合法理由書》,並在兩日內回覆。如果仍不能確定該證據是否合法的,即時啓動調查程序。
吳明來表示:“除訊問犯罪嫌疑人、調取訊問筆錄、查詢犯罪嫌疑人身體檢查記錄等傳統調查方法外,廣東省檢察院正在建立非法證據聽證機制,爲偵查與辯護方就證據合法性問題發表意見提供平臺。”
記者注意到,對於已經明確是非法證據或合法證據的處理,只有依法排除和依法認定兩種結果。但對於“不能確定該證據爲非法取得又不能肯定其爲合法取得”的證據,以及“明確區分非法證據與偵查機關通過偵查策略取得的合法證據的標準”仍是司法實踐難題。
“實踐中,在非法證據與合法證據之間還存在着模糊區域。”吳明來介紹說,按照法律規定遇到瑕疵證據等情況時,偵查機關要予以補證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如果在法定時限內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或者補證,依法排除該證據。但不能確定該證據爲非法取得,又不能肯定其爲合法取得的情況下,該證據是否應當排除,法律沒有具體規定。
據介紹,目前,廣東檢察機關的做法是:對於不能排除有非法取得可能性的證據,如果偵查機關確能證明其取證合法,但無法在期限內提出的,可以附一定條件批准逮捕,但要求偵查機關在規定時限內舉出證據;如偵查機關無法舉證,則視該證據爲非法證據予以排除。本報廣州1月14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