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記者席鋒宇近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分組審議旅遊法草案時,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何曉紅建議,應在旅遊法中更加明確旅遊交通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何曉紅說,草案第六十九條規定,“……但是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在實踐當中,這是非常難做到的。何曉紅說,旅遊法不是旅行社法,草案前面也有對旅遊經營者概念的表述,而在第九章當中對旅遊交通經營者,例如民航、鐵路、航運、船運等等,對由於他們的原因造成遊客損失的沒有作出相應的規定。
因此,何曉紅建議在第九章法律責任當中增加相應的內容,否則實踐中旅行社協助遊客索賠是非常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