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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1月14日訊記者胡建輝國家發改委今天公佈由其與財政部、水利部共同發出的《關於水資源費徵收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制定懲罰性徵收標準。如超出計劃或定額4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標準基礎上加三倍徵收。
通知指出,除水力發電、城市供水企業取水外,各取水單位或個人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實行累進收取水資源費。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超出計劃或定額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標準基礎上加一倍徵收;超出計劃或定額20%及以上、不足40%的水量部分,在原標準基礎上加兩倍徵收;超出計劃或定額4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標準基礎上加三倍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