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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申東
承兌匯票是銀行向存款人出具的票據,無論誰拿了這張票據,都可以在指定日期兌現。但如果想在指定日期前兌現,需向銀行支付貼現息和萬分之五的手續費。
寧夏回族自治區易天貿易有限公司、寧夏紅帆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羅鋼,就從銀行承兌匯票中發現了商機,並以此爲誘餌,詐騙他人錢財。近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羅鋼犯詐騙罪、抽逃出資罪,兩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550萬元。
不斷拋“誘餌”拆東牆補西牆
2005年,羅鋼註冊成立寧夏紅帆投資管理諮詢公司,後變更爲寧夏易天貿易有限公司,註冊資金195萬元,羅鋼出資170萬元。2006年3月,羅鋼成立寧夏紅帆商貿有限公司,註冊資金119萬元,羅鋼出資100萬元。 2009年6月,經人介紹,羅鋼認識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順增援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白景貴,二人約定由羅鋼爲新疆順增援公司增加註冊資本,並向新疆順增援公司賬戶注入資金兩億餘元,增加該公司在銀行的資金流量及信用等級。同時約定,羅鋼每注入1億元資金,新疆順增援公司給予羅鋼好處費400萬元。之後,羅鋼便承諾以高額利息回報,聯絡李銀東、王玉梅等人向新疆順增援公司打款。
在羅鋼系列詐騙案中,受害人李銀東無疑是最具代表性的。2009年4月,李銀東經他人介紹認識了羅鋼,得知其做銀行貸款、承兌匯票保證金相關業務。2009年6月,羅鋼給李銀東打電話稱,新疆有承兌匯票業務讓其參與,李銀東便將1200萬元資金3次匯入易天公司賬戶。僅過了一週時間,羅鋼就將本金1200萬元返還給李銀東並支付利息49萬元。
及時還款並支付高額利息,讓受害人很快嚐到甜頭,這是羅鋼實施詐騙時慣用的第一步。沒過幾天,羅鋼又給李銀東打電話,稱還有一筆更大的業務沒做完,讓李銀東暫留新疆等待。7月21日,羅鋼說企業的授信已經辦好,李銀東到銀行找主管此業務的負責人落實,該負責人說一切手續已辦好並上報。7月23日,李銀東讓其妻子、兒子按羅鋼提供的賬號將1200萬元匯入一公司賬戶,用於爲銀行承兌匯票提供保證金。
經法院審理查明,7月23日當天,羅鋼將其中173.5萬元用於償還借他人借款或支付利息,剩下的1026.5萬元匯入新疆順增援公司。7月28日,羅鋼將新疆順增援公司賬戶上的1900萬元(含李銀東的1026.5萬元)匯入四川德陽匯益房地產公司賬戶,並開出5500萬元承兌匯票,又通過鄭州德富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貼現5427.62萬元。後羅鋼將貼現款中的一部分償還他人借款或支付利息,同時轉入自己賬戶3萬元,轉入易天公司700萬元。
拖了一個多月,眼看羅鋼沒有還款的跡象,李銀東提出撤回資金。8月26日,羅鋼同意暫停新疆的業務,並答應大家將資金退回,但遲遲沒有給李銀東退款。這時,羅鋼又拋出了一個更大的“誘餌”——他告訴李銀東,其在昆明的黃金生意就要成功,銀行要求5000萬元的對賬單,要用李銀東的錢打對賬單,李銀東沒有同意,並趕到昆明。這時,李銀東才得知,羅鋼用他的錢已經付張勇金等其他受害人的高額利息。9月10日,羅鋼失去了聯繫。當李銀東再次找到羅鋼後,李銀東讓羅鋼將張勇金等人召集到一起,讓拿到高額利息的人退錢,李銀東分得617.37萬元,損失432.63萬元。
騙取他人信任多次抽逃出資
爲了騙取受害人的信任,羅鋼經常放長線釣大魚,受害人李灝春就是其中一位。2009年3月11日開始,李灝春先後7次借錢給羅鋼,前6次的借款羅鋼都及時還清,並支付利息110萬元。
2009年7月13日,羅鋼稱在新疆有承兌匯票生意,向李灝春再次借款600萬元。李灝春將600萬元匯入紅帆公司後,羅鋼用於支付其他受害人的利息。2009年8月20日,羅鋼向李灝春還本金100萬元,9月李灝春從羅鋼處追回338.79萬元。李灝春損失161.21萬元。
經法院最後認定,羅鋼幾年間共詐騙李銀東、李灝春、王玉梅、吳玉萍等人共計1046.07萬元。
2005年10月25日,羅鋼爲註冊成立寧夏紅帆投資管理諮詢公司(後變更爲寧夏易天商貿有限公司),向寧夏恆大中小企業擔保公司借款195萬元進行驗資。驗資次日,羅鋼便將註冊資金195萬元抽逃,歸還給寧夏恆大中小企業擔保公司。
2009年8月27日,羅鋼爲給其開辦的易天公司增加註冊資金,向他人借款1000萬元進行驗資。工商登記變更後,羅鋼將1000萬元陸續抽逃,後歸還給他人。
2006年3月16日,羅鋼爲註冊成立紅帆公司,向蘇蓓借款119萬元進行驗資。驗資兩日後,羅鋼將該出資款歸還給蘇蓓。
2009年8月27日,羅鋼爲給其開辦的紅帆公司增加註冊資本,向他人借款1000萬元進行驗資。工商登記變更後,羅鋼將1000萬元增資款陸續抽逃歸還給他人。
2012年7月20日,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判決:羅鋼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500萬元;犯抽逃出資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50萬元,合併刑期有期徒刑16年,並處罰金55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550萬元。
羅鋼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羅鋼及其辯護人提出羅鋼的行爲不構成詐騙罪,並在二審庭審中提出了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法院查證,雖然羅鋼與新疆順增援公司簽訂協議,爲順增援公司增加銀行資金流量,增加順增援公司的信用等級,但李銀東等人將款打入羅鋼指定的賬戶後,被告人羅鋼便將該款支付他人高額利息,並對被害人隱瞞此事實,且在當年8月底,被告人羅鋼已得知新疆順增援的“生意”不能再繼續的情況下,仍然讓受害人吳玉萍向新疆打款,羅鋼與各被害人之間的關係就已經不再是民間借貸關係,且給被害人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故羅鋼的行爲已構成詐騙罪。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上訴人羅鋼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取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1046.07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羅鋼作爲公司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抽逃出資罪。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