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爲獲利,夥同他人自行購買廉價酒後,通過勾兌的方法,製出“水井坊”、“劍南春”等品牌白酒400餘瓶。鑑於他有自首情節且該批假酒尚未流入社會,西青法院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14萬元。
2012年3月至5月25日間,本市北辰區男青年李某爲獲利,夥同他人(均另案處理)在未經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洋酒酒廠股份有限公司許可的情況下,在其於本市西青區某村租用的房屋內,自行購買廉價酒,通過勾兌的方法,生產“水井坊”、“劍南春”等品牌白酒。同年5月25日,巡邏民警在檢查過程中,被告人李某主動到廠房向民警交代了其參與制作假酒的事實,後被民警查獲歸案。經查,民警在李某租用的房屋內查扣李某等人制作假酒的相關設備、原料、包裝物等,39°“水井坊”白酒80瓶,每瓶市場指導價798元,計6.3萬餘元;52°“劍南春”白酒30瓶,每瓶569元,計1.7萬餘元;42°“天之藍”白酒30瓶,每瓶428元,計1.2萬餘元;52°“海之藍”白酒264瓶,每瓶198元,計5.2萬餘元,四種品牌白酒404瓶,共計14.6萬餘元。經鑑定,上述白酒均系假冒相關公司的產品。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李某夥同他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爲,侵犯了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和國家商標管理制度,情節嚴重,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依法從輕處罰。李某在民警檢查過程中,主動向民警交代其參與制作假酒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爲自首。同時,考慮被告人李某侵權的假冒商標尚未流入社會的情節,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