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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吳雲聶文吝記者汪清林超市在舉辦商品促銷活動時,未預見到顧客較多,需採取疏導措施,導致顧客在乘坐電梯時被重物壓傷,最終被判賠償。日前,法院以超市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爲由,判決被告南昌某超市賠付原告宋某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11782.3元。
2012年1月5日,被告南昌某超市舉行商品促銷活動,下午2時許,原告宋某在該超市購物,在推購物車乘坐自動扶梯從二樓下至一樓過程中,由於前方電梯堵塞,宋某被後面顧客購買的大米等重物壓傷。
事故發生後,該超市將宋某送至南昌大學第二附屬醫院治療,並支付醫療費9602.86元。宋某在醫院住院治療14天,出院醫囑繼續休息1到3個月。後由於雙方因賠償金額未能達成協議,故原告訴諸本院。原告繫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員工,從受傷一直未上班休假在家,其基本工資每月2600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爲,被告在從事經營活動過程中,有使顧客免受人身損害的義務,特別是在其從事促銷活動,理應預見顧客較多,更應維護電梯的安全,妥善疏導顧客,防範危險的發生。庭審中被告未舉證證明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被告對該次事故所造成的原告損失應承擔全部責任。被告辯稱原告後續治療費未實際發生,故不應承擔,與事實相符,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