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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洪奕宜通訊員/田青)向警察購買公民個人信息用於非法討債業務,7名被告人分別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招搖撞騙罪和非法經營罪獲刑,主犯萬某峯、李某華夫婦數罪併罰,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年六個月,夫婦一共被處罰金57萬元。近日,廣州天河區法院審理的該宗案件經過二審審理,一審判決獲得支持。
向警察收買500份通話清單
2009年底,萬某峯、李某華夫婦得知民警李某某(另案處理)可以查詢到移動電話通話清單、手機定位信息、公民出入境登記等公民個人信息後,遂向李某某提出收買上述信息,雙方約定查詢移動電話通話清單每份500元—700元、手機定位信息每次250元、公民辦理出入境相關信息每條200元。萬某峯夫婦向李某某提供用於專線聯絡的手機、手機卡、用於付款的銀行卡1張和筆記本電腦1臺。
2009年12月至2010年8月期間,萬某峯夫婦通過手機向李某某發出查詢請求,李某某利用其擔任公安機關技術偵察部門警察的職務便利,先後多次使用個人及公共賬號和密碼登錄公安部門的偵控系統,爲萬某峯夫婦非法查詢公民個人信息,後通過電子郵箱、手機短信等途徑提供給萬某峯夫婦。萬某峯夫婦收到信息後,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向李某某銀行卡支付價款。法院審理查明,萬某峯夫婦共從李某某處共收買公民手機通話清單約500份、手機定位信息約300份、公民出入境登記信息約10份,向李某某支付信息價款合計41.53萬元。
萬某峯、李某華獲取上述公民個人信息以後,部分用於非法討債活動,部分高價轉售給朱某等人。經保密局鑑定,所涉公安部門的偵控系統屬於祕密級國家祕密;通過該偵控系統獲取的通信資料、位置查詢及其結果屬於祕密級國家祕密。
虛報註冊資本經營追債業務
2007年3月7日,萬某峯、李某華註冊成立廣州劍峯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劍峯公司”),註冊資本3萬元,其中股東李某華出資2.7萬元,另一股東出資0.3萬元,李某華任法定代表人。2007年3月29日,萬某峯夫婦通過不法人員從其他公司轉入劍峯公司賬戶47萬元,使得劍峯公司順利通過驗資,隨後於2007年3月30日將47萬元轉至另外公司的賬戶,通過上述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變更劍峯公司的註冊資本爲50萬元。
自2009年至2010年7月期間,萬某峯夫婦糾集、僱請他人,以劍峯公司的名義對外經營討債業務,接受他人委託向債務人討債,按照追回債款的30%—50%提成。萬某峯是劍峯公司負責人,全面組織、指揮非法討債活動;李某華負責劍峯公司的財務工作;其餘幾人具體實施攔截、跟隨、看守債務人等行爲。
冒充紀檢人員騙取通話清單
2009年9月到2010年8月期間,另一被告人盧某文在東莞共101次使用僞造的“東莞市委監察局工作人員證”、“東莞市紀委”印章以及《介紹信》、《某通信集團公司電話資料查詢單》等材料,冒充上述監察局、紀委人員到某通信集團公司查詢約650個移動電話號碼的通話清單,以每份500元至700元的價錢賣給朱某以及一些調查公司,非法牟利。
2009年到2010年8月期間,朱某從萬某峯夫婦、盧某文處購買移動電話通話清單、手機定位信息等公民個人信息,將上述公民個人信息轉售他人,非法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