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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佈了《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並於第二日起施行。該解釋與交強險密切相關:今後醉酒駕駛、無證駕駛、吸毒後駕駛以及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幾種違法情形導致受害人損失,交強險保險公司要對受害人人身權益的損失先行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後再向侵權人行使追償權利。
據悉,讓業界感到壓力的主要是,之前上述情形造成受害人人身權益的損失,不僅需要法院的判定,而且賠償限額僅限於受害人的搶救費及醫療費,限額爲1萬元。但《司法解釋》施行後,賠付限額由搶救費及醫療費限額的1萬元擴展爲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先行賠償額度大幅提高。
作爲世界汽車第一大國,投保車輛過億的交強險牽動着保險業的神經。特別是交強險開辦6年多來的年年虧損,更成爲關注的話題。統計顯示, 2011年,交強險共承保機動車1.14億輛次,比上年增長了13%。雖然賠付率和費用率分別比上年下降了0.4和0.2個百分點,但虧損額繼續創出新高,達到92億元,虧損增幅爲27%,是投保量增幅的2倍。據統計,2011年交強險的虧損率達到了10%。在此狀況下,先行賠付對交強險將帶來怎樣影響?
人保財險一位專業人士稱:站在公司的角度,《司法解釋》與之前的徵求意見稿相比已經好了很多。但是它擴大了交強險條款的賠償範圍,將直接導致交強險賠付成本提高。根據現行條款規定對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人醉酒、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等情況,保險公司只負責墊付搶救費用,但是現在《司法解釋》第十八條中明確,除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外,當事人可以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範圍之內進行賠償。從原來的墊付搶救費用到賠償,對於一個10萬元涉及人身傷亡的大事故來說,《司法解釋》出臺前後,簡單來說,保險公司的賠償將是1萬元與10萬元之間的差額。
相對樂觀的看法是,先行賠付對交強險的壓力還可承受。據來自公安部的數據,2011年因酒駕導致交通事故3555起,死亡1220人,分別比上年下降18.8%和37.7%。一位業內人士給記者做了一番測算,按交強險60%的投保率測算,《司法解釋》施行後,因酒駕致受害人死亡的先行賠付年增加額應爲6000萬元左右,再加上4倍於死亡人數的傷殘人數,支付額按每人5萬元測算,總共先行賠付額應大體在1.8億元左右。無證駕駛肇事案件高發區在農村,所駕車輛交強險投保率低。從這一角度考慮,加上無證駕駛、毒駕等違法情形造成的先行賠付,交強險先行賠付額一年最多也就是2億多元,這相對於交強險年賠付總額700多億元來說,即使大部分追償不回來,對交強險的盈虧影響也不會太大。
從積極的意義看,《司法解釋》的施行,對車險業最大的好處是明確了許多過去容易產生紛爭的問題。一位車險專家稱:“《司法解釋》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涉及多個保險公司或多個被侵權人的情形下的賠付程序,這也給保險業帶來明確的參照標準。《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與第二十二條,對上述兩種情況給予明確規定。原來對於上述情況都是保險行業統一商量後的處理,有可能與各地法院裁決存在不一致的情況,現在通過《司法解釋》給予明確,將對以後交強險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方向。”
還有一種觀點是,隨着執法力度的加大和全社會遵守道路交通法意識的增強,違法駕駛的情形正大幅度下降,比如酒駕行爲,這兩年下降幅度在40%左右,這將大大減輕交強險先行賠付的壓力。另外,先行賠付將大大提升社會對交強險的滿意度,增進社會對保險的認可度,從長遠的角度看對整個保險業的發展有着良好的促進作用。
但對於業務規模不大的中小交強險公司和基層保險機構來說,其憂慮還是很大的。其考慮的角度是,如果有一筆10萬元的先行賠付追償不回來,就等於100輛車的交強險保費付之東流。一位業內人士透露:有一家交強險的小公司,2011年交強險保費收入0.44億元,經營效益不錯,是36家交強險公司中僅有的3家盈利公司之一,盈利62萬元。像這樣的公司,一筆先行賠付對盈利就可產生近15%左右的影響。如果再具體到先行賠付的分公司、支公司及營業部,其影響就更爲明顯了。這位人士還表示,代位求償的追償成本還將加大公司經營費用,這對於小公司來講壓力也不小。
據悉,目前車險代位求償追償成功率很低,責任方不是無力償還,就是賴賬不還。據報道,2010年某財產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案件有125筆,追償成功的只有1筆。
還有一種憂慮來自對交強險投資收益的影響。2011年交強險的投資收益爲20億元,先行賠付直接影響了投資額度,特別是對本來投資規模就不大的中小公司。
談及如何應對,一位車險專業人士對記者說:“交強險在《司法解釋》未出臺前已經出現了連續幾年不斷惡化的虧損局面,《司法解釋》出臺後雖然在處理具體案件的程序上給予較爲明確的規定,但是由於墊付搶救費用的情況變成賠付,也將進一步增加交強險的賠付壓力,帶來更大層面的虧損。爲解決上述問題,我們不必糾結於就事論事、就案件處理論案件處理,更多地應是從交強險經營機制、定價機制層面上解決交強險目前的問題,以便更好地促進其重要的社會責任的發揮。”
據悉,業界較爲一致的看法是,《司法解釋》施行後,肯定加大交強險的經營壓力,但不會因此而調整交強險費率,交強險反而會因對外資保險開放競爭更加激烈,畢竟交強險與商業車險聯動緊密,且目前商業車險整體處在盈利狀況,商業車險可以彌補交強險的虧損。簡單的道理是——得交強險者得車險,得車險者得財險。
整理自《中國保險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