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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修正案草案明確了禁止搶注因業務往來等關係明知他人已經在先使用的商標,禁止將他人商標用作企業字號。李連寧委員認爲,這些修改都是根據商標侵權的新情況作出的補充規定。他建議,還應進一步規範使用他人姓名,特別是用名人的姓名進行註冊商標的行爲。
李連寧說,在商標註冊中有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即用他人的姓名,特別是名人的姓名進行商標註冊,侵犯他人的姓名權,從中牟取鉅額利益。比如,江蘇省無錫市的一個企業只花了4000元就註冊下了美國華裔籃球運動員“林書豪”的幾項商標,用在服裝、鞋帽、球、遊戲機、玩具等20多種商品中。據美國方面的市場評估,“林書豪”這一品牌價值1億多元,不光是“林書豪”,像“章子怡”、“謝霆鋒”等的姓名都被搶注了。一些有商業頭腦的人鑽了法律空子,利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用他人姓名註冊商標,牟取巨大商業利益。
李連寧認爲,以他人姓名註冊以後,儘管現在商標法也有一些救濟措施,比如公示期的異議,或者註冊以後的撤銷程序,但一旦訴諸法院,在時間和精力上都是耗不起的。由於制度的不完善,審查的不周到,就產生了市場經濟利益的衝突。因此建議對這種情況進行研究,作出協調各方利益的法律規範。在程序上可以作出一些明確的規定,在審查時,加強和完善對姓名權使用情況的審覈,在公示的方式上也可以作一些拓展,讓更多的人瞭解到權益可能受到傷害,加強對姓名進行商標惡意搶注的規範。(李吉斌)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