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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持有某公司12%的股份,現在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且公司已經三年沒有召開股東大會了。我想賣掉股份又賣不出去,請問我能提起公司解散之訴嗎?讀者:蘭力辛
律師解答:
根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第一項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綜上,假如你有證據證明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大會,且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你作爲擁有公司12%股份的股東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之訴。
天津國鵬律師事務所李寧劉妮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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