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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記者劉純報道市民金先生將自己的房子租給了王某,雙方約定房子的物業費由王某承擔,金先生也告知物業公司對於房屋及其設備等管理項目的維護和整治問題與王某聯繫。
2012年底,金先生與王某的租賃合同到期,王某退租。可是,近期金先生卻接到了物業公司的催繳通知,要求他結清王某承租期間所欠的物業費。金先生感到不解,他諮詢律師這些物業費該由他交嗎?
解答: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因此,作爲物業的業主,金先生在接到物業公司的催繳通知後,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先行償還該筆欠繳的物業費。繳納後,有權依據與王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中的約定向其進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