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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公信力,具有雙重內涵:其一,執法“信譽度”;其二,公衆“信任感”。前者體現執法的公正性、權威度和影響力;後者則反映公衆對執法的心理認同、服從與尊重。“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執法公信力之於執法,其重要意義正與法律信仰之於法律相當。執法公信力的高低,不僅關乎執法權威與法律尊嚴,而且關乎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依法治國方略的推進。正是基於對此的深刻體認,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提出要進一步提升執法司法公信力,全國檢察長會議也指出,要以提高執法公信力爲核心,加強檢察機關自身建設。
執法信譽度與公衆信任感之間,是一種互動關係,同時,執法是否具有信譽,最終要通過公衆的評價得以體現。因此,提升檢察機關的執法公信力,首先要從以人爲本、執法爲民的高度,深刻認識執法的價值取向和根本目的。摒棄特權思想、霸道作風、庸懶散奢、冷硬橫推、吃拿卡要等陋習,是最基本的底線要求。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踐行爲民務實清廉的羣衆路線,爲公衆提供便捷高效熱情服務,注重司法人文關懷,方能有效提升執法親和力、公信力。
公正執法,是執法公信力的基礎;而規範執法,則是公正執法的前提。堅持嚴格公正廉潔執法與理性平和文明規範執法並重,完善執法制度,細化執法標準,規範執法程序,健全執法監督,以管理科學化、執法信息化推動執法規範化,從源頭上預防執法“失範”現象,讓正義以公衆“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才能贏得公衆對檢察機關執法的認同、信服與尊重。
抽象的法律從紙面走進現實,必須以司法執法者爲中介和橋樑。作爲“行走着的法律”,執法者執法能力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執法信譽度和公衆信任感。突出抓好執法素質能力建設,全面提升檢察人員新形勢下羣衆工作能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能力、新媒體時代社會溝通能力、科技信息化應用能力和拒腐防變能力,提高隊伍專業化、職業化水平,對於提升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意義重大。
“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而執法權一旦被濫用,必然導致執法公信力流失。因此,必須“將權力關進籠子”,健全檢察權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確保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堅決查處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和執法不公、司法腐敗。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把執法辦案的依據、程序、流程和結果及時公之於衆,是確保檢察權在陽光下運行、提升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徑。
提升執法公信力,基本執法保障同樣不可或缺。強基固本,加強基層檢察院建設,重視基層人才培養,構建經費保障、基礎設施、科技裝備、後勤服務“四位一體”的檢務保障格局,加快科技強檢步伐,一個都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