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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以來,我院共對6件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和63起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進行了訴前證據開示,庭審時間大大縮短,也未出現二次開庭情況。”1月14日,福建省長樂市檢察院公訴科科長林飛對記者說。
林飛以陸某職務侵佔案爲例說明。陸某是長樂市一家國有公司的員工,2008年受公司委派到貨運碼頭工作,主要負責貨物管理、出場登記及開具出場單據等。2009年9月至12月,陸某夥同貨車駕駛員傅某(已判刑),採取運出焦炭不開單、不過磅的手段偷運13車焦炭,價值59萬餘元。該院審查起訴此案時,陸某提出他只作案5次,傅某也不能確認偷運13次焦炭的具體時間。辯護人提出,很可能時傅某在陸某沒有值班的時候也偷運了焦炭。
針對這一涉及量刑的重要情節,辦案檢察官認真核實證據材料,多次協同偵查機關對有關通話清單、公司出入庫登記等進一步查證,庭前及時向律師展示了相關證據,覈實陸某夥同傅某偷運13車焦炭的事實,並就一些關鍵證據與辯護律師進行了交流,從而查清了陸某13次侵佔公司焦炭的犯罪事實。此案提起公訴後,法院審理後未採納陸某隻作案5次的辯解,以職務侵佔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陸某未上訴。
修改後刑訴法對公訴工作提出了新要求,2012年6月,該院和當地律師協會簽署了《訴前證據開示協議》,對公訴案件庭前證據開示的申請主體、審批流程、開示內容、開示結果等進行細緻規範。“庭前證據開示,不僅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節約訴訟成本,切實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而且有利於公訴部門充分聽取辯護人意見,把每件案件都辦成鐵案。”林飛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