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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張淑玲)去年4月,一故障車輛在借用應急車道行駛時被交管部門處以罰款。雖然車主認爲其行爲屬“緊急避險”,但法院依法維持了交管部門處罰。
據瞭解,去年4月,車主冀先生開車行駛在京承高速上時,突然車輛汽油泵壞了,車輛無法加速,車速每小時只有10到20公里。爲防止車速過慢帶來事故危險,冀先生將車開到應急車道上,並打開“雙閃”,以每小時10到20公里的速度,將車沿應急車道開出了最近的高速出口。
冀先生開故障車輛借用應急車道避險的行爲被監控拍攝,交管部門遂對其處以200元罰款。冀先生認爲自己的行爲屬“緊急避險”,不應被處罰,便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交管部門的處罰決定。
該案經海淀法院審理後維持了交管部門的處罰。
>>案例解讀
故障車應停車等救援
自今年1月1日起,“新交規”開始實施,對違法佔用應急車道提出了更爲嚴格的處罰:“一次記6分,罰款200元。”
目前,北京市主要環路和聯絡線都屬於城市快速路,道路兩側施劃的白色實線外屬應急車道。在日常駕駛時,司機常常會因車輛故障不得不佔用應急車道,那又該怎樣佔用應急車道而免予處罰呢?
海淀法院法官認爲,交通安全法規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時,非緊急情況不得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所謂緊急情況有兩種:一是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確需停車等待救援時,可以在應急車道內臨時停放;二是供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執行緊急任務時使用。
冀先生的車發生故障,屬於第一種緊急情況,冀先生所應做的是在不影響交通處停車,開啓“雙閃”,並在車後150米處設置“三角牌”,以等待救援,而不是慢速行駛。法官稱,“慢速行駛潛藏着很多的風險,若一輛警車飛馳而來,需借用應急車道超過前面的大貨車執行任務,此時,若突然發現前面緩慢行駛的車,勢必因速度太快導致追尾,而警告標誌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150米外,便可避免交通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