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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郭宏鵬黃輝《江西省遺體捐獻條例》近日由江西省人大常委會通過,將於今年3月1日起實施。
據江西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沈亞平介紹,江西省開展遺體捐獻工作以來,遺體捐獻用於科研、教學的有128例。2010年開展器官移植試點工作以來,已進行器官移植4例。2007年江西省紅十字會與江西醫學院在全國率先建立醫用組織庫,已接受眼角膜、皮膚、骨等100多例組織捐獻。
沈亞平說,國務院頒佈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對器官捐獻有專門規範條款,對於遺體、組織捐獻卻還沒有相關上位法作出規範,而江西省遺體捐獻工作又急需通過立法進行倡導、規範。比如,現實中,一些人在世時登記表達了捐獻遺體的意願,可死後往往由於其親屬不同意捐獻,而造成“流捐”。
對此,條例規定,自然人生前表示捐獻意願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改變其捐獻意願。捐獻人的近親屬應當尊重捐獻人的捐獻意願,支持捐獻人的捐獻行爲。
據瞭解,由於以前捐獻程序不規範,導致部分人想捐獻遺體卻不知道該怎麼操作。而有部分人因爲覺得程序太麻煩,乾脆放棄了捐獻遺體的想法。對此,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遺體捐獻工作的指導,統籌安排遺體捐獻工作經費。條例補充登記機構爲捐獻人辦理登記手續提供便利的內容,規定登記機構可以通過郵寄、網絡傳輸、上門服務等方式,爲捐獻人辦理登記手續提供便利。同時,規定登記機構在進行遺體捐獻登記時,應當告知不宜捐獻的情形。
條例還明確了遺體接受單位、紅十字會以及交通運輸、民政等部門在捐獻遺體的善後處理方面的職責,如“省紅十字會設立的遺體捐獻救助基金,爲捐獻方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