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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前,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定並下發《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退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社部13號令)、《關於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若干意見》(津人社局發〔2011〕50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辦法》也適用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等人員
本《辦法》適用於已經參加本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用人單位職工、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這裏指的退休條件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且按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爲本市的參保人員,可以辦理退休並按月享受養老金。
《辦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單位繼續留用的,可以辦理後延退休。後延退休應按整年度繳納養老保險費,退休年齡按週歲計算。
職工養老保險累計繳費不足15年可一次性躉繳
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參保人員,可按規定延長繳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2011年6月30日以前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人員,延長繳費5年後累計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躉繳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躉繳的繳費基數按照躉繳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無用人單位且無檔案保管機構的參保人員,在本市辦理退休時,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具有本市戶籍的,由本人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人才服務機構、職介服務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區縣人才服務機構、職介服務機構爲其向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報退休。
(二)非本市戶籍的,由本人向其最後一次在本市參保繳費所在地的區縣人才服務機構、職介服務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區縣人才服務機構、職介服務機構爲其向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報退休。
(三)對於無檔案的參保人員,在提出退休申請前,應先向退休申報地的區縣人才服務機構、職介服務機構提出建立退休審批檔案書面申請。退休檔案應包括養老保險繳費記錄及其他辦理退休所需材料。區縣人才服務機構、職介服務機構爲其建立檔案後,再爲其申報退休。
延誤辦理退休手續等情況不補發基本養老金
參保人員符合退休條件的,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經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覈准後,自核準次月起享受養老金。養老金標準按照其達到退休條件的時間計發,具體如下:
(一)正常退休人員,其達到退休條件的時間爲達法定退休年齡之月;(二)提前退休人員,其達到退休條件的時間爲人力社保部門覈准退休之月;(三)因工作需要後延繳費人員,其達到退休條件的時間爲後延繳費滿整年度之月;(四)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延長繳費人員,其達到退休條件的時間爲繳費滿15年之月;(五)工傷醫療期內人員達到退休條件的時間,爲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月。
參保人員未按本辦法第十三條及時辦理退休手續的,延誤辦理退休手續期間以及後延繳費未滿整年度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不予補發,多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予以退還,達到退休條件以後調整養老金增加部分累計計算。
此外,該《辦法》對於崗位變更及專業技術職務管理崗位退休人員的管理也做了詳細的闡述。該《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記者吳宏 通訊員崔憲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