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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1月25日訊記者錢箐旎報道: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公告稱,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近年來,爲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支持新能源及高效節能等產品的推廣使用,國家出臺了多項中央財政補貼。針對是否應徵收增值稅的討論,國稅總局表示,無論採取何種補貼方式,購買者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格,均爲原價格扣減中央財政補貼後的金額。根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額爲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公告自2月1日起施行,已發生未處理的按公告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