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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案件本報記者徐偉本報通訊員葉露
一名46歲的計劃科科長,在6年時間裡貪污120萬元,其作案手段源於一種看似普通卻又不普通的手段。
『我對自己犯下如此低級和愚昧的錯誤感到無比的傷感和萬分悔恨,如果能用生命來洗滌掉這人生的污點,彌補我的過錯和親人的傷痛,我願意用生命來證明。』這是趙某在被告人席上的懺悔。
《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從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獲悉,趙某在擔任某區級機關的計劃科科長6年期間,先後虛構餐飲、會務、接待等費用開支262項,在餐飲等機構購買相應發票,然後偽造主要領導簽名後報銷。6年時間騙取單位公款127萬餘元,最終被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羡慕別人走上貪欲之路
1990年從軍校畢業後,趙某被分配到部隊工作。2002年,趙某為照顧家人,轉業到重慶市巴南區某區級機關工作。2004年,趙某擔任辦公室副主任,全面主持辦公室工作。1年後,趙某被確定為副處級的後備乾部,但始終處於後備等待中。個人的成長進步看不到希望,趙某開始羡慕起單位其他部門。『有權力的崗位能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和手中的職權,在行政審批、行業管理方面得到很多的好處,工作很輕松,日子過得很瀟灑,而辦公室是一個清水衙門,怎麼纔能謀點私利呢?』趙某動起了歪心思。
在一次修改材料時,復印文件的趙某想:可以將領導的簽字剪貼後復印在報銷憑證上,然後報銷餐飲費、會務費,自己不就可以把這個錢裝進口袋了嗎?
趙某自擔任單位辦公室副主任以來,負責單位領導安排的會議接待、工作協調等,並對所產生的費用履行經辦、報銷、審核等手續;負責領導同意的單位大額內部修繕、車輛維修、物資采購等費用的經辦、報銷和審核等。
2006年,趙某擔任辦公室主任,這無疑給他『一念而起』的計劃實施帶來便利。加之想送女兒去『國外讀點書』,自己也一心想著被提拔『需要用錢去打點關系』,從2006年起,趙某開始實施這一計劃。
因為所在單位經常在一些酒店、商店消費,漸漸地,趙某和這些酒店、商店的經辦人員熟悉了。於是,他在這些地方交一定的稅費後虛開發票,發票均以所在單位為付款單位,根據發票上的金額填寫單位的費用報銷單,在報銷單經辦人一欄填上自己的名字,然後偽造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後到出納處把錢套現取出來,或者是趙某將自己私人的日常費用支出開成發票後,采用同樣的方式冒充單位的公款消費到單位報賬。
當問及趙某是否擔心被發現的時候,趙某說:『我們單位經常在上述酒店、商店等地方消費和購物,我和這些單位的人員也比較熟悉,單位在這些地方產生的費用大多是由我經手報銷的,我再找人幫忙開具上述這些地方的發票,混在單位真實消費的發票裡,在費用報銷單上偽造好領導的簽名,這樣就不容易被單位的出納或其他人發現。』
小張即是趙某常聯系的發票的供應者。『趙某所在的單位經常到我們店裡消費,是我們的大客戶,一般要求我們幫忙在沒有實際消費的情況下開些發票,我們都會同意。』小張說,『趙某提前給我發短信要發票,我都會給他准備好,都是以趙某所在的單位為付款單位。』
就這樣,從2006年套取公款16萬餘元開始,至案發,趙某套取的公款已高達127萬餘元。
言行不一罪行浮出水面
作案近6年的時間裡,除了趙某自認為『感覺模仿主要領導的簽名還是比較真』外,單位簽字報賬制度漏洞也為趙某提供了方便。
為方便辦公室開展會議接待、車輛維修、物資采購等工作的開展,趙某所在的單位采取經辦人填寫《費用報銷單》,並在『報銷人』一欄簽字後,直接找主要領導審核簽字後就可以到財務室報賬,中間不需要由分管領導簽字,也不需要找會計處審核。
而根據單位的報銷制度,單位出納向趙某支付完報銷的金額後,就把費用報銷單交給會計做賬,會計只需要查看經辦人拿來的費用報銷單上是否有領導的簽名,並不需要再去找領導核實。
2012年2月,單位領導換屆,原來的主要領導被調走。周五那天,會計清楚地記得這一天是該主要領導在單位最後一天簽報銷單。
為了大家工作的方便,會計讓出納專門打電話問趙某:『趙科長,您還有沒有報銷的票據嗎?』趙某一口回答說已經沒有需要報銷的票據了。幾天後,會計出差途中突然接到出納的電話,說趙某到財務室來借出5萬元現金,並拿了已經調走的主要領導簽字的報銷單來報了4.7萬餘元。
會計意識到這些票據有問題。隨即將2011年至2012年所有經趙某之手的報銷單全部整理出來,經過仔細觀察,會計大吃一驚,2011年72張、2012年24張的費用報銷單上領導的審批意見和簽名居然是偽造上去的。
這些偽造領導簽名的票據有一個共同的特點,上面全部只有趙某作為報銷人的簽名及已被調走領導作為審批人的簽名,沒有分管領導的簽名。
會計和出納急忙找到之前的主要領導,確定票據上的簽名並非其親自所簽,隨後單位報警,趙某事發。
開庭審理認定貪污數額
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趙某利用其負責單位的辦公、接待、物資采購、伙食團管理的工作中產生的開支費用進行經辦、報銷、審核的職務便利,先後虛構餐飲、會務、接待、資料印刷、酒水、茶葉等費開支262項,在單位《費用報銷單》上偽造主要領導簽名後,騙取該單位公款127萬餘元。
在庭審現場,趙某的辯護人提出,趙某在報賬單據上以偽造領導簽名的方式套取公款的過程中,其使用的各種票據系真實票據,趙某在取得上述票據時均按票面金額8%至10%的比例向提供方支付了稅費,支付稅費總額達10萬餘元,這10萬餘元稅費支出,趙某並未實際佔有,故應該從涉案總額中扣減。
法院審理認為,該稅費系被告人趙某個人為實施貪污犯罪而准備的票據而支付的費用,其通過虛開發票的手段,實際從單位套取公款共計127萬餘元,故該稅款不應從犯罪金額中扣除。
法院最終判決趙某犯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後趙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鑒於在二審審理過程中,趙某委托其親屬代其退清了剩餘贓款835562.41元,二審法院根據其悔罪表現對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判決其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對趙某退出的贓款127萬餘元發還原單位。
-鏈接鎮財政所長為賭博挪用百萬公款
本報訊記者徐偉通訊員白梅重慶市潼南縣某鎮財政所所長倪某,因挪用公款260餘萬元,近日被潼南縣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
經查,2006年,倪某擔任潼南縣某鎮財稅所所長兼報賬員,負責組織該鎮的財政收入和費用支出的報銷。同年11月,該鎮財稅所更名為財政所,倪某繼續擔任所長。2008年12月至2012年5月期間,倪某利用職務之便,將縣財政局下撥到所在鎮政府的財政經費備用金、預借款260餘萬元,全部用於從事賭博活動,至今未能歸還。
潼南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倪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且不退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說『法』完善監督機制堵住貪污漏洞
《韓非子·喻老》中談到,『千丈之堤,以螻蟻之穴潰;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煙焚』。趙某的一絲貪念,日積月累的啃噬,終毀掉了自己不懈奮斗鋪就的理想人生之路。同時也應看到,單位財務制度的疏漏,小小漏洞造成巨大損失,對公共財務管理支配的權力缺乏有效監督也是造成該案的重要原因。貪污類型的犯罪日趨呈現出多樣化、隱蔽化的特點,建立一個多渠道、多層次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運行機制,對權力進行合理配置和制衡,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尤其是財務管理制度,堵塞貪污犯罪的漏洞,真正做到權責清晰、職責明確、監管有效纔可能避免趙某這樣類型的案件再次發生。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