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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1月25日訊記者李娜記者今天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瞭解到,2013年1月21日至4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開展罪犯交付執行與留所服刑專項檢查活動,要求不得將餘刑三個月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對依法應當交付監獄執行刑罰的罪犯做到全部交付執行和收監執行,解決看守所將罪犯交付執行、留所服刑和監獄收監等執法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確保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和監獄法順利實施。
根據修改後刑事訴訟法和監獄法的有關規定,對於被判處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依法在一個月以內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監獄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對被判處有期徒刑,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餘刑在三個月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爲執行。爲切實促進看守所、監獄嚴格執法、規範管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決定聯合開展此次專項檢查活動。
根據罪犯交付執行與留所服刑專項檢查活動方案,檢查活動將重點做好六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對2012年12月31日以前看守所內的留所服刑罪犯和其他已決罪犯進行清查,對於餘刑仍在一年以上的罪犯,一律由看守所送交監獄執行刑罰;二是2013年1月1日以後,看守所在收到人民法院交付執行的法律文書後,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將被判處有期徒刑餘刑三個月以上的罪犯一律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將其中所有未成年罪犯一律送交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不得將餘刑三個月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三是2013年1月1日以後,檢察院一律不得同意或者批准看守所將餘刑三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罪犯留所服刑;四是對於看守所送交執行的罪犯,符合監獄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監獄應當依法一律予以收監;五是各級檢察院及其派駐檢察室應當嚴格、依法加強對看守所交付執行、留所服刑和監獄收監活動的法律監督;六是各級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要對本地區公檢法司機關聯合或者單獨制定的關於罪犯交付執行、留所服刑和監獄收監活動的規範性文件進行清理,對於違反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監獄法規定的,應當一律予以廢止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