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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胡友軍)爲進一步促進我省商業性礦產勘查有序快速發展,使商業性探礦權出讓更加公開透明、公平公正,日前,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性探礦權出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1月25日上午,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了相關情況。
探礦權出讓有區域劃分
《通知》規定,《青海省找礦突破戰略行動實施方案》確定的十三個整裝勘查區、三十三個重點勘查區及已完成工作的1:5萬礦調區內的新設和擴大範圍的高風險礦種商業性探礦權申請,應符合礦業權設置方案和商業性探礦權年度投放計劃;正在開展工作的1:5萬礦調區暫不出讓探礦權;以上區域以外地區繼續鼓勵各類企業進行高風險礦種的勘查。申請低風險勘查礦種和國家出資查明的礦點(含)以上礦產地的嚴格按礦業權設置方案以招拍掛方式出讓探礦權。
地質資料更新週期大大縮短
國土資源部門將把基礎性地質礦產調查成果資料目錄的更新週期由1年縮短爲1季度。今後,每季度初將在省國土資源廳門戶網站和辦證大廳向社會公佈已匯交的1:5萬區域地質礦產調查和礦產資源遠景調查成果資料目錄及項目範圍(涉密的除外),並由省國土資源博物館負責提供地質資料的公開查閱。
探礦權審批將更透明
根據《通知》,一是實行探礦權設置方案制度和探礦權投放年度計劃制度,向社會公開,供投資者選擇。探礦權設置方案編制完成後即公開發布,探礦權年度投放計劃原則上每年每季度發佈一次。與探礦權設置方案不一致、未列入探礦權投放年度計劃區塊的探礦權申請不予受理;二是增加了兩個申請人以上以申請在先方式申請出讓探礦權的,以競爭方式出讓的程序。《通知》規定整裝勘查區、重點勘查區、1:5萬礦調區經前人工作沒有發現礦點(含)以上礦產地的擬設高風險勘查礦種探礦權,自首次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只有一個申請人申報的,可以申請在先方式出讓探礦權;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受理信息在辦公大廳、省礦業權交易中心和省國土資源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十五個工作日;十五個工作日內只有一個申請人提出申請且無異議的,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正式受理探礦權申請,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有兩個(含)以上申請人申報的高風險勘查礦種探礦權,以招拍掛方式出讓。
申報程序簡化
申請人可根據探礦權年度投放計劃直接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交申請資料,申請人不再提交州、縣意見。
調整探礦權准入條件
《通知》要求申請探礦權的省外企業應在我省進行工商註冊登記,申請1:5萬礦調區探礦權的企業工商登記實收資本應在1000萬元(含)以上;申請整裝勘查區和重點勘查區探礦權的企業工商登記實收資本應在1億元(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