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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親屬因工傷死亡後,其家屬向相關部門申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但部門做出了不支付的決定。死者家屬又要求該部門向其出具《天津市涉及民事傷害賠償工傷賠償保險待遇覈定表》複印件,但被該部門拒絕。於是死者家屬將該部門起訴至法院,要求出具“覈定表”。日前,本市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令被告向原告出具“覈定表”複印件。法院認爲,根據“信息公開條例”,被告應該向原告出具覈定表。
案情回放 死者家屬申請工傷保險遭拒
男子王某在單位工作期間因工死亡。2011年12月,王某(化名)的親屬通過王某所在單位向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簡稱管理中心)的分支機構武清分中心申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來,王某的親屬經詢問得知,該中心已經做出了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決定,而且相關文書已送達王某生前所在單位。
爲什麼不支付呢?管理中心表示,武清分中心依據《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第二十九條以及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文件“對《關於工傷保險涉及民事傷害賠償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第四條覈定工傷保險待遇。覈定結果爲:民事傷害賠償總額大於工傷保險待遇總額,分中心應支付待遇爲零。並出具了《天津市涉及民事傷害賠償工傷賠償保險待遇覈定表》,相關文書於2012年1月送達王某生前所在單位。
王某家屬要求管理中心出具該文書的複印件,但該中心以他們的要求不符合相關規定爲由,予以拒絕。王某家屬不服氣,於2012年3月向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複議,該局於2012年5月做出《行政複議決定書》,決定維持管理中心不予出具《天津市涉及民事傷害賠償工傷賠償保險待遇覈定表》的行政行爲。王某的家屬不服,將管理中心起訴至法院。本案開庭時,被告方面表示,管理中心武清分中心的行政行爲,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履行了職責,故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工傷保險業務經辦規定》第79條中“業務部門應將工傷待遇覈定結果通知申請工傷待遇的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供養親屬,履行告知義務”的規定,被告已經向用人單位履行了告知義務。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6條中“行政機關依據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材料、提供複印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的規定,被告對原告的請求應當給予書面答覆。
律師說法 政府部門應出具“覈定表”
本市律師協會勞動與社會保障法業務委員會委員任秀福表示,政府部門有向當事人提供“工傷賠償保險待遇審覈的依據和結果”等相關信息的法定義務。政府部門未履行該義務,在當事人要求政府部門出具相關信息時,政府部門應該公開相關信息。法院判令政府部門出具“覈定表”,依法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政府信息公開是爲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對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羣衆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以及便於社會公衆對政府是否依法行政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