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圖為鄒警官拔槍逼停駕駛豪車的酒駕司機。
圖為豪車司機下車接受交警處理。
交警拔槍逼停酒駕合規定
涉案豪車很可能撞上執勤警員警察生命受威脅時可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日前,廣州交警拔槍逼停酒駕司機的新聞,引起網友的熱議。有網友提出自己的疑問:“此舉是否符合警察槍支使用規定?是否過嚴‘嚇到了’酒駕者?”昨日,拔槍的民警鄒sir還原了事發經過,並對有關疑點作出解釋。交警部門表示,公安交警依法執行公務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威脅執勤民警生命安全或者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行為,執勤民警將依法采取一切必要的強制措施予以制止。廣州公安官方微博也發表評論稱:“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拔槍阿sir:
拔槍對人還是第一次
昨日,廣州交警部門就近日引起熱議的交警拔槍逼停涉嫌酒駕的豪車司機的新聞接受媒體采訪。記者還現場采訪了那位“拔槍阿sir”——天河交警大隊的鄒警官。
“當時他意圖非常明顯”,回想起那一刻,鄒警官說,當時涉案的保時捷司機已經在猛打方向盤,快速向左倒車准備掉頭逆行逃跑,“往左打足了方向”,而此時鄒警官的位置正好在車的左前方,“離車頭只有三、四米”。
“如果繼續掉頭很有可能就撞上來了,”鄒警官說當時的情況非常危急,來不及多想,幾乎就在一瞬間,他拔出手槍,對司機命令道:“熄火、下車!”大聲重復了幾次後,司機聽令下車,於是,鄒警官收起手槍,整個過程連自己都不記得有多長時間,“估計也就幾秒鍾。”
“以往查車時也多次遇到過企圖衝卡逃逸的情況”,鄒警官坦承,一般都會把一只手扶在槍上,做好拔槍准備,“但是拔槍對人還是第一次。”由於受到拔槍事件的影響,鄒警官也感受到了一定的壓力,不願再多談與槍有關的話題。
市交警部門:
酒駕司機行為直接威脅民警安全
據交警部門介紹,1月31日凌晨2時許,市公安交警部門在天河區珠江新城設點查車的過程中,一輛號牌為粵AP4×××小車見前方警察查車,於是在道路上高速倒車,欲掉頭逃跑,形跡十分可疑。設置在查車點附近的執勤民警迅速上前示意其靠邊停車接受檢查,駕駛人高某某不聽從現場民警指揮,猛打方向盤欲加速逃離現場,該行為直接威脅到執勤民警的安全並有可能威脅到社會公共安全,為此,執勤民警按照執勤執法工作規范果斷采取強制措施,拔槍喝令駕駛人立即停車接受檢查。
經核實,駕駛人高某某的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為71mg/ml,屬於酒後駕駛機動車。目前高某某已被警方依法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記12分、罰款2000元的處罰。
市交警部門表示,在正常查車過程中,一般會設置查車崗、堵截崗等環節,即使有車試圖逃逸衝卡,也會有堵截崗的民警設置路障、使用破胎裝置(包括阻車路障、阻車釘等)進行堵截,能夠有效地防止受檢車輛司機突然駕車逃跑事件的發生。據了解,交警部門作為公安機關的一個執法警種,槍械彈藥都是必要的配備。執勤民警在執勤時會依法配槍,包括微型衝鋒槍和手槍,“這裡面可是有子彈的。”
昨日,廣州公安的官方微博也表態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律師:該“出手”時還是要“出手”
“這是正常的職務行為,符合規定”,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范曉華說,酒駕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很嚴重”,警察在遇到逃逸抗法構成威脅的情況下拔槍是適宜的。
至於是否會出現所擔心的警察職權濫用的情況?范曉華說,“不用擔心”,因為槍支使用管理有嚴格的規定,“是有約束的。”
也有律師認為,行政執法應當權責統一,行政執法人員要學會使用國家賦予的執法手段,一方面不能使用超過法律權限的手段執法,另一方面也不能為了強調為人民服務而一味的執法軟弱,該“出手”時還是要“出手”,國家公權力不是兒戲。
網友聲音
支持拔槍
@奚悅之父:酒駕涉嫌危險駕駛,車輛作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工具一旦逃逸具有不可預知的危害性。警察拔槍得當合法!
@夕陽下的靈動:交警拔槍,不僅能保障執法者本身的生命保障,而且能夠震懾罪犯!所以,在拔槍權力不被濫用、惡用的情況下,我贊成廣州交警拔槍!
反對拔槍
@南方梅雨:如果醉駕司機真的是喝多了,對警察拔槍渾然不知,照樣逃逸,警察會不會開槍?他如果被打死了會不會死得很冤?(記者李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