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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1月28日,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件。經人民法院通知,該案的鑑定人到庭作證。這是新民事訴訟法實施後該院審理的首例由鑑定人出庭作證的案件。
2012年2月,原告曾某在被告鄧某經營的酒店就餐時與另一就餐者相撞倒地受傷,經住院治療61天,產生醫療費1.7萬餘元。因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曾某便將鄧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法院受理案件後,被告就原告提出的醫療費用的合理性向法院申請鑑定。經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對醫療費用合理性問題出具了鑑定意見書。收到鑑定意見書後,原告對鑑定意見提出疑問,並依據新民訴法向法院申請鑑定人出庭作證。
庭審中,法官對鑑定人的身份信息、鑑定資格及與案件是否有利害關係進行審查後,原、被告雙方採取交叉詢問的方式就鑑定程序、方法、過程和鑑定依據的標準對鑑定人進行了詢問。鑑定人用通俗的語言對當事人提出的爭議問題作了詳盡的回答。
鑑定人走上法庭作證,緣於新民訴法的實施。司法實踐中,許多案件都涉及司法鑑定。特定領域鑑定人作出的司法鑑定意見,對案件相關情況的認定以及案件的判決結果都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新民事訴訟法實施後,鑑定人出庭作證,可以在法庭上對自己作出的鑑定報告進行解釋和說明,並當面回答質詢和提問,能從程序及實體上進一步還原事實、查明案件真相,幫助法官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決。(王萍 鄧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