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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姚晨奕通訊員帥學農陳 慧)“咔嚓”一聲,法官將放在桌上的應訴通知書等法律文書連同坐在桌前的當事人一起拍在了照片上。1月25日,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的法官在送達法律文書給被告時,由於被告拒不簽字,法官便採取拍照留證的手法,將送達的情景定格在照片裏。
2003年,被告福建省建陽市冠達殯葬服務公司向原告江西南方環保機械製造廠購置了一臺價值44萬元的焚化爐。在雙方簽訂了產品經銷合同後,原告依約將焚化爐送到被告公司並幫其安裝。後多次催款,被告公司陸續支付了部分貨款。2011年8月,原告向被告發出一份函件,要求雙方對賬,並經覈查被告尚欠原告貨款21萬元。在雙方協商未果的情況下,2012年12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剩餘貨款。
案件受理後,法官幾次電話聯繫被告負責人,均無人接聽。在電話聯繫無果的情況下,今年1月25日,法官帶着法律文書來到被告公司。在前臺的指引下,法官找到了被告公司的負責人王某。法官向王某告知此行的目的,讓王某簽收法律文書。
“我不曉得這是怎麼回事,我是新來的,我沒權簽收。”王某見狀,立即撇清關係,拒不簽收。
法官耐心地向王某解釋送達的含義,及其應承擔的法律義務,但王某均不予配合。多次勸說無效後,法官便徵求王某意見,能否將留置送達法律文書的場景進行拍照,王某表示同意。於是法官拿起相機,便出現了本文開頭的一幕。
送達作爲訴訟必經程序,貫穿於民事訴訟的立案、答辯、庭審、宣判及執行等各個環節,是實現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必要要件。但是目前,送達難已經成爲困擾基層法院的一大難題,雖然以前的民訴法中規定可以留置送達,但在基層法官送達法律文書的過程中經常會碰到有些被送達人或其家屬百般推諉拒不簽字,有些被送達人所在地居委會也會以“不瞭解法律”等理由拒絕配合,影響了案件的審結時效。針對這一頑疾,新民訴法中對送達可採取拍照、錄像等方式留證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確保和維護了法院程序的合法和公正,節約了司法資源,同時提高了審結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