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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啓明通訊員劉志敏魏洪爽)兩男子明知購買的車輛系他人犯罪所得,仍進行購買並銷售牟利。日前,二人均被北辰區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2011年12月某日,本市無業男青年焦某在北辰區某醫院附近,明知一輛沒有合法有效證件的“比亞迪”汽車(鑑定價值2.4萬元)系犯罪所得,仍以2000餘元價格從武某(另案處理)處購得。後焦某在北辰區一地鐵站附近將該車賣與河北省男青年張某,張某明知該車沒有合法有效證件,仍予以購買,後其又以1.3萬元價格轉賣給案外人竇某。
焦某還於同年12月下旬某日,在北辰區一所中學附近,以4000餘元的價格從他人處購得一輛沒有合法有效證件的“比亞迪”汽車(鑑定價值3.2萬餘元)。後焦某爲銷贓購買虛假的車牌及車證手續,並於2012年2月將該車低價賣與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