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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交換理論由美國社會心理學家霍曼斯創立,後由布勞等發展。霍曼斯認爲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本質是一個社會交換過程,這種交換行爲都受到趨利避害的交換意識的支配。布勞對社會交換的定義是“人們被期望從別人那裏得到的並且一般來說確實也從別人那裏得到了的回報所激勵的自願行動”。布勞認爲利益互惠的需要是社會交換啓動的原因,他認爲交換需要條件,這些條件包括信任和責任承擔的機制等。布勞還分析了交換雙方既有共同利益也具有衝突性的利益:一方面,交換各方在維持一種穩定的交換夥伴關係時具有一種共同利益。另一方面,交換雙方總是希望在交換過程中得到的報酬比對方多,並且每個人都希望對方承擔較大責任。
社會交換理論爲社會心理學的研究開闢了新路徑,對偵查訊問工作也有重大借鑑價值。
-社會交換理論對偵查訊問的借鑑意義
從訊問工作實際來看,社會交換理論中的交換概念、交換動機、信任機制等原理尤其值得我們借鑑。
(一)對交換理念的借鑑。布勞把社會交換界定爲一種“自願行動”,把身體強制下逼迫出來的行爲排除在社會交換之外。這種理念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是完全一致的。刑事訴訟法明確禁止了身體強制的訊問方式,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必須是自願的。刑法有關自首、坦白、立功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規定也是對這種認罪利益的確認。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認罪可以被認爲是被訊問人與偵查機關交換利益的一項權利。借鑑社會交換原理,把供述作爲一項犯罪嫌疑人的利益,與偵查機關交換“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利益,能夠更好地落實“不得自證其罪”的規定。引入這種利益交換機制至少有三方面的優點:一是基於“平等、自願”讓被訊問人進行理性選擇,保障了人權,減少了刑訊逼供,有罪供述也比較客觀,有助於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二是被訊問人的供詞也更加穩定,翻供的機率會更少,提高了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工作效率。三是由於法制、道德教育貫穿始終,被訊問人更容易認罪服法,預防犯罪的效果會更好。
(二)對社會交換動機的借鑑。布勞認爲社會交換開始於社會吸引,“社會吸引是誘導人們主動地建立社會交往的力量”。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期望與別人的交往帶來報酬,他就會受到能夠提供這些報酬的人吸引。社會吸引的理論對訊問工作很有借鑑意義。對於偵查機關來講,偵查訊問有着嚴格的時限規定,要求迅速獲取被訊問人口供。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罪服法,就會帶來迅速懲治犯罪、節約司法資源的利益。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講,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會帶來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利益。不過,犯罪嫌疑人在拒供階段基於“僥倖心理”會認爲,拒供會給他帶來利益(有可能被認定爲無罪的利益)。因此,我們不僅要使被訊問人相信供述可以爲其帶來利益,而且還要使他相信“被認定爲無罪”的利益是不存在的,供述的價值大於拒供帶來的價值。在趨利避害的理性選擇下,被訊問人就會逐漸產生利益交換動機。
(三)對信任機制的借鑑。布勞認爲“社會交換要求相信別人會回報,因此初始的問題就是證明自己值得信賴”。信任機制是社會交換髮生的必要條件,只有取得了對方的信任,他纔會選擇交換。偵查人員在訊問時,只有取得了被訊問人的信賴,被訊問人才會把自己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出來。實踐中,被訊問人交代的時候希望見領導,一方面是因爲領導能拍板,可以給他帶來交換的利益,另一方面領導往往具有德高望重的形象,更加值得被訊問人信賴。
-社會交換在訊問中的實現
利益交換髮生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認罪,偵查機關許諾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被訊問人刑事責任。偵查人員爲了完成揭露犯罪的任務,是利益交換的推動者。被訊問人往往經歷一個先拒絕交換,後願意交換的心路歷程,一般會經歷拒供和供述兩個階段。霍曼斯認爲,一個人在若干種行動中總是選擇那種結果對他更有價值的行動,這就是我們所說的“趨利避害”的心理。拒供也是基於“趨利避害”進行選擇的結果,在拒供階段,被訊問人認爲拒供會爲自己帶來可能被認定爲無罪的利益,所以就選擇對抗。而在供述階段,他認爲供述可以爭取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利益,就選擇與偵查人員進行利益交換。因此,訊問的任務就是掌握犯罪嫌疑人“趨利避害”的心理,通過教育、引導,對被訊問人思想進行干預和影響,消除認識誤區,使被訊問人產生交換動機。
(一)對被訊問人進行“心理矯治”,幫其建立正確的價值觀體系。“犯罪前,犯罪人首先克服了內心衝突,尋找種種理由,使自己相信犯罪行爲是合理的,以此沖淡、減輕心理緊張,消除罪責感和良心的困擾”。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已經說服了自己,通過了內心的道德評價,這種心理一直會持續到偵查訊問階段。因此,訊問時首先要摧毀被訊問人這種僥倖與自信的心理。一方面,要持續向其灌輸法律、政策規定及相關精神,顛覆嫌疑人犯罪前建立的“自我辯解”的心理,並把這些法治意識、道德觀念強加給被訊問人,使其產生信念,進而影響、控制其思維和行爲。另一方面,要讓其迴歸到正統的道德標準上來。要從組織培養、領導關心、家庭幫助等多角度分析其行爲的道德惡性,讓被訊問人從內心深處認識到自己的罪責。與此同時,一分爲二地對其工作、生活進行評價,肯定其工作成績和良好品質,批評其錯誤,幫助犯罪嫌疑人建立“高尚”的人格,使其上升到“超我”的人格狀態,產生沉重的負罪感,增強心理矛盾的鬥爭性,把被訊問人引導到法治、道德的框架下,引導其按照訊問人員設置的思維方式考慮問題。法律、政策、道德教育是偵查訊問的基礎性工作,這些基礎性工作做好了,被訊問人才可能產生交換動機。
(二)展示交換利益,搭建利益交換平臺。刑事政策和法律是訊問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武器,既體現打擊犯罪的任務,又體現“治病救人”、“給出路”的人文主義思想,這也是犯罪嫌疑人權衡是否交代的重要依據。因此,訊問工作要把刑事政策、法律中寬大處理的規定給犯罪嫌疑人講通講透,幫助被訊問人設計爭取從輕或者減輕處理的行爲路線,爲其建立預期,並順應這些預期,最終把他從拒供引導到利益交換上來。如展示非羈押強制措施的利益,展示從輕、減輕處罰的利益,展示拒供的不利後果,以及減輕其畏罪心理,消除其供述的後顧之憂。
(三)破除“僥倖心理”,實現“心理限制”。“僥倖心理”是犯罪行爲人犯罪前、實施犯罪中以及在訊問中都存在的基本心理。訊問的任務就是要摧毀“僥倖心理”,讓被訊問人內心確信犯罪事實已經充分暴露,不交代也要被定罪判刑,還不如早點交代獲取從輕、減輕處理的機會。如利用證據進行震懾。在初查工作中不僅要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嫌疑,還要重點收集“嫌疑”信息,並且還要注意收集被調查人員家庭、工作、性格、習慣、生活規律、個人存款、個人地產、汽車、話單等細節信息。在訊問過程中適時地提出這些信息,可以對被訊問人形成震懾,讓他感到偵查工作深入細緻,“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的意識會得到被訊問人的不斷確認和強化。
(四)建立信任關係。布勞認爲信任是社會交換特有的屬性。他說“只有社會交換會引起個人的義務感、感激之情和信任感,而純粹的經濟交換則不能”。信任是社會交換的前提條件,在訊問中取得被訊問人的信任是訊問工作成功的關鍵。要化解對抗關係,建立信任關係,首先要投入情感,讓被訊問人感受到關心。其次,要善於換位思考,爲其尋找從輕處理的路子,使被訊問人認爲偵查人員講的話有道理,內心信服。然後,要打好“親情牌”,甚至可以讓他的親友參與訊問,勸告其認罪服法。最後,還要樹立自己的形象,使被訊問人認爲偵查人員有水平、有風度,值得信任。信任關係的建立,會爲利益交換鋪平道路。
利益交換是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的交換。但由於訊問雙方力量不對等,必須建立利益交換的保障機制。首先要確保利益交換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禁止違法交換。其次,要完善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確保同步錄音錄像的“全程性”。然後,偵查、起訴、審判環節要協調一致,把被訊問人的交換利益落在實處。最後,要加強對偵查訊問的司法審查,排除侵害被訊問人合法權利的非法證據。
(作者單位: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