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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波圖
“不到迫不得已,居民不會來法院。”曾主持“社區巡回法庭”的楊浦法院民庭法官呂長纓,對這句話更有深刻體會:“要想化解糾紛,法官不能當法呆子,必須深入瞭解案件起因,瞭解當事人的生活狀態和對糾紛的預期,這樣才能全面地掌握案情,做出合法合理的判決。”變訴爲調
呂長纓在訴調對接中心工作時,收到一起因清洗公共水箱造成的滲漏水糾紛案件。滲漏水事故發生後,物業公司認爲居民的實際損失並沒有預先想的那麼大,所以對協議解決糾紛並不配合,態度強硬,堅持要走司法程序,居民意見很大。呂長纓看過現場後認爲,居民家中遭水浸存在損失是事實,尤其是裝修損失比較大,考慮到訴訟中損失評估,受水淹的部分居民爲等待結果不能自行恢復原狀,會影響日常生活。
呂長纓很快組織雙方調解。她對物業公司釋明,雖然鑑定之後,居民能夠拿到的賠償額可能達不到雙方目前協商的數額,但本起糾紛中居民無過錯,如需鑑定,鑑定費將由物業公司承擔。僅鑑定費用就是一筆不小的數字,另外,物業公司還要全部負擔案件訴訟費。與其把錢花在走程序上,不如用來賠償損失:一方面物業公司需付數額可能少於走完訴訟程序需要支付的數額,另一方面居民也獲得滿意結果,便於物業公司將來繼續開展工作。經過呂長纓的不懈努力,這起糾紛以調解告終。
變繁爲簡
去年7月,呂長纓收到一起標的80餘萬元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案情本身並不複雜,若直接安排雙方當事人開庭,由於涉及對賬、財物審計等問題,一庭不能解決問題。
呂長纓得知,雙方當事人曾經是多年好友,被告對本案原告請求支付金額沒有異議,且被告方企業發生員工工傷事故資金困難,並非有意拖延付款。於是,她多次與原告聯繫,希望給予被告一段時間先解決職工的工傷賠償事宜,對勞動者負責。通過呂長纓耐心細緻的工作,原告終於鬆口同意給予被告一定的寬限期,表示理解被告的難處,並主動提出放棄逾期違約金;被告方爲示誠意,則要求將“如到期不履行支付義務則仍支付逾期違約金”的條款寫進調解書。
面對一起可能拖沓冗長的商事糾紛,呂長纓憑藉多年的調解經驗,採取積極手段從中斡旋,在短短一週內化解了矛盾,還保證了案外人的利益不受侵害,雙方當事人對她細緻認真的工作方式讚賞有加。
本報記者郭劍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