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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訴對接威力大
2011年10月,上海艾錦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來到天津行政調解中心,就天津某鋼鐵企業無故拖欠其貨款一事申請調解。在2008年6月,雙方訂立了總價款205600元的“工礦產品買賣合同”,後天津某公司分3次支付了部分貨款166200元,但所剩39400元卻一直未支付。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出現爭議請仲裁方式解決。市仲裁委員會受理申請後,指定市工商行政調解中心的調解員擔任仲裁員。迫於仲裁結果法律效力的壓力,天津某公司在開庭前急忙將所欠貨款付給上海艾錦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上海艾錦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能夠拿到貨款,緣於行政調解中心建立的與人民仲裁機構和法院對接機制,使調解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和執行力。
爲深化行政調解工作機制,實現部門間工作的優勢互補,暢通渠道,建立多元化行政調解格局。各分局調解中心努力探索,工商東麗分局在2011年與東麗區法院建立調訴對接機制的基礎上,2012年又與法院共同建立“聯合調解中心”。北辰分局與北辰區法院、司法局聯合簽發了《關於建立糾紛訴調聯動工作機制的實施意見》,並積極探索與人民調解相結合的調解模式。河東分局與區法院、區司法局聯合簽發了《建立工商行政調解、人民調解與司法對接機制實施辦法》,確定了“司法確認、司法追認、共同調解”的對接方式,河東區司法局還在河東分局設立法律服務窗口,並在各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工商行政調解工作聯絡站,實現了全方位工作對接。工商部門與法院、仲裁委、人民調解委員會等部門工作對接機制的建立,使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的作用得到了充分發揮。
基層調解在行動
日前,山東省某市鋼材市場的宋某打電話到靜海分局行政調解中心,反映其2012年10月13日向靜海縣某商貿有限公司(經手人桑某)訂購了10.8噸熱帶鋼,每噸價格3860元,總價款爲41688元。宋某按約定於當天下午將全部貨款如數打到桑某的銀行卡上。10月14日宋某收到桑某通過物流配貨發來的貨後,經過自行復秤,發現這批鋼材的數量爲10.084噸,尚差0.716噸,所差金額爲2753元。10月15日宋某將復秤單發送給桑某,請其核實解決。桑某對宋某的復秤不認可,雙方經多次交涉未果。大邱莊工商所行政調解室依據雙方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陳述,針對實際情況,對被申請方進行了說服講解,最終由被申請方一次性補償申請方1400元。
目前,天津建立調解中心的分局已達到十個。與此同時,這十個分局還在各工商所建立了行政調解室,市民和企業權益受損能就近得到調解。在調解工作中,東麗分局民權門和機場,河東分局大橋道、向陽樓、萬新村、郭莊子、大王莊和專業市場,北辰分局雙街,河北分局建昌道,靜海分局獨流、西城和開發區,寧河分局貿易開發區等工商所行政調解室都充分發揮作用。各分局調解中心和工商所行政調解室在調解消費和其他各類糾紛中,充分發揮基層優勢,將行政調解與行政指導和監督管理相結合,不僅提高了當事人的自律和防範意識,同時也增強了行政調解的權威性。
此外,由於工商“12315”投訴舉報中心的電話已經爲老百姓廣泛知曉,行政調解中心就利用這一平臺,擴展申請渠道。經過一年多的運行,目前12315中心分轉已成爲當事人申請行政調解的主要渠道,其中80%以上的申請都是通過12315轉來的。這也使工商12315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中的作用得到了進一步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