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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特約通訊員章偉聰本報記者袁瑋)近日,長寧區法院對一起原、被告說法大相徑庭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作出判決,因被告關於自己“太相信陌生人”,以致只借了6萬元卻在30萬元的借條上簽字的辯稱不符合生活常情,法庭判決被告應全額返還原告30萬元借款。去年5月,郭紹明向長寧區法院起訴,要求胡智海、屠瑞清返還借款30萬元。郭紹明向法庭提供了胡智海、屠瑞清兩人出具的借條、承諾書,用以證明30萬元的借款事實。
然而,針對郭紹明的訴訟主張,兩位被告的辯稱着實讓人大跌眼鏡。胡智海稱,由於時間長了,只記得借款當時屠瑞清只拿到6萬元,自己一分錢沒拿,其他細節記不清楚了。屠瑞清則表示,雙方說好是借15萬元,但郭紹明只給了6萬元,因爲自己太相信陌生人了,在沒有辨清借條內容的情況下就簽了名。
經過多次公開開庭審理,法庭查明,2011年1月,屠瑞清因償還債務需要資金,經人介紹向郭紹明借款。但出面借款的是屠瑞清的朋友胡智海。1月24日下午,郭紹明與胡智海簽訂了一份《房地產借款抵押合同》,約定胡智海以其名下的一套房產爲抵押,向郭紹明借款30萬元,期限兩個月。簽約後,兩人辦理了房地產抵押登記。當天晚上,胡智海與屠瑞清共同向郭紹明出具借條。同年9月26日,屠瑞清又向郭紹明出具了一份承諾書:“今承諾一月之內將郭紹明全部債務解決,如不解決將抵押的房屋交由郭紹明使用。”但之後屠瑞清沒有兌現承諾,只是向郭紹明匯付了900元“利息”。郭紹明因催討欠款沒有結果,只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近日,法庭對本案作出判決:被告胡智海、屠瑞清應返還原告郭紹明借款30萬元,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在扣除已付利息900元后支付剩餘逾期利息。(文中當事人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