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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裘先生來電諮詢:我的鄰居皮某對我說他能幫我介紹一個女朋友,並說他曾介紹成多對,而且女方條件很好,但要我給其5000元作爲介紹費。我相信了他,並給了他5000元。後來我和他介紹的徐某並未結婚。事後,我感覺皮某拿了我5000元沒有道理,可否要求其退還?
丁鵬律師解答: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這就是不當得利制度。不當得利是債發生的原因之一。不當得利由4個要件構成:1.一方受益;2.他方受損;3.一方受益與他方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4.受益人受益沒有合法根據。
本案中,皮某沒有婚姻介紹經營者的資質,其以婚姻介紹爲名收取裘先生5000元中介費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據此取得的利益是“不當”的,同時,其受益的事實給裘先生造成了損失。結合以上的法律規定和法理分析,裘先生和皮某之間已形成了不當得利的債的關係,裘先生是債權人,皮某是債務人,裘先生有權要求皮某返回其收取的5000元不當利益。並且,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返還的不當得利,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利息。所以,裘先生除主張退還本金外,還可以要求皮先生返還相應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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