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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剛橋
據本埠媒體報道,爲解決法院內部機制行政化色彩太濃等難題,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開全國先河,全面實行審判長負責制,弱化庭長、副庭長對法官的行政管理職權,賦予審判長對審判團隊的管理權以及對所審理案件的裁判權。
依福田法院院長鬍鷹的解釋,這場改革的宗旨是要還原法官本色,讓法官對案件說了算,讓權與責真正實現統一。以此作逆向的解讀,恰恰說明,現時的法官還欠缺點“法官本色”,法官對案件也不是“說了就算”,法官的權責更難統一。比如審委會制度,就長期被詬病爲“審者不判,判者不審”;而法院內部的個案請示制度、個案層批制度,以及法院內設部門層級化的架構,都凸顯出濃厚的行政化色彩。
對司法行政化之弊端的認識,並非始於現在。早在最高法院的“肖揚時代”,司法改革就有“去大衆化、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這三大目標之說。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的建立,被普遍認爲是中國司法走向職業化的一個里程碑。一些基層法院、檢察院的主審法官制、主訴檢察官制改革,也彰顯了“司法去行政化”正在邁開步伐。
但隨後,一股“司法大衆化”之風颳來,使原有司法改革的地方實踐有的放慢了腳步,有的則無疾而終。司法官權責不統一、司法職權的行使不獨立,對於司法腐敗的潛滋暗長,應承擔很大的責任。在一些司法腐敗高發的地區,民衆感受不到司法的公平與正義,遂使“信法不如信訪,信訪不如上網”成爲常態。
近日,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努力讓人民羣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所有司法機關都要緊緊圍繞這個目標來改進工作,重點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解讀此語,首在找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毫無疑問,司法行政化正是這樣的“深層次問題”之一。行政化的“層級制”使得法官缺乏對職業的認同,因爲職業化的“業務等級”只是個“虛名”,而“副科”、“正處”等行政級別對他們才更有意義:工資、福利、勞保,甚至連配坐什麼車輛、有無專職祕書等都由行政職級、而不是由法官這個職業來決定的。審判長本該獨立辦案,卻因爲庭長“官大一級壓死人”,案子還要層層報審上去,怎不叫法官常懷“英雄氣短”之憾。
司法與行政合一,曾是中國司法體制的一大傳統。在這樣的傳統之下,司法的個性長期得不到應有的尊重,更遑論庇護和保障。新一任中央領導集體履職以來,對憲法、法治、司法格外強調。
深圳於“司法去行政化”上的改革實踐,既尊重了法治的內在規律,又落實了中央精神,當然應予肯定和鼓勵,更值得我們期待。望深圳的這一改革實踐,能夠爲整個中國司法領域的“去行政化”積極豐富的經驗,並早日推而廣之。還原法官本色,這本就是制度正義的一部分,唯其如此,才能讓更多法官在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時,有更好的制度保障,進而讓公衆能常態化地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與正義。
(作者是法律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