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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駐京記者/趙曉娜)商務部昨日公告,初裁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存在傾銷,使中國甲苯胺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自2013年3月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歐盟的甲苯胺時,應依據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早在2012年5月2日,商務部就收到江蘇淮河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國內甲苯胺產業正式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要求對歐盟進口的甲苯胺進行傾銷調查。2012年6月29日,商務部決定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初步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存在傾銷,中國甲苯胺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二十九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13年3月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歐盟的甲苯胺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其中,對朗盛德國有限責任公司徵收的保證金比率爲22.2%,對其他歐盟公司徵收的保證金比率爲36.9%。
據瞭解,甲苯胺通常用作染料、醫藥、農藥的中間體,還可用於彩色顯影劑,在分析化學中除作溶劑外也用作礦物折射指數的浸漬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