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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3月1日電(記者吳晶孫鐵翔)一邊是“無主病人”“路倒病人”及少數確無支付能力的患者急需救治,一邊是醫療機構在履行救治責任時心存顧慮……近年來,由於缺少制度保障,“等錢救命”的情況時有發生,成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新命題。
3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正式公佈,記者採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國務院醫改辦公室主任孫志剛。
從制度層面保證無負擔能力患者接受急救
記者:爲什麼要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
孫志剛:近年來,隨着新醫改的持續深入推進,全民醫保體系初步建立,絕大部分人看病就醫有了基本保障,大都能得到及時救治。然而,“無主病人”“路倒病人”及少數確無支付能力的人羣,仍然缺少制度保障。按現行規定,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則,醫療機構不得推諉急救病人,並由醫院先行墊付急救費用,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一些醫療機構在履行救治責任時心存顧慮,陷入兩難的境地,導致出現“等錢救命”的情況。少數需緊急救治的患者,由於不能得到及時有效治療,釀成嚴重後果,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就是從制度層面形成對無負擔能力患者急救醫療費用的保障機制。從而解決需緊急救治患者的醫療費用問題,解除醫療機構的後顧之憂,避免由於“等錢救命”等原因而導致災難性後果的發生。這是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是解決人民羣衆實際困難的客觀要求,是堅持以人爲本,構建和諧社會的具體體現。
醫療機構可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補助
記者:應急救助的對象、範圍是哪些?
孫志剛:應急救助的救助對象是在中國境內發生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並不侷限於低保、五保等城鄉醫療救助對象。醫療機構對救助對象緊急救治發生的費用,可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補助。
應急救助的救助範圍是救助對象實際發生的急救醫療費用。對於急救醫療費用,此項制度承擔兜底保障責任,也就是說患者發生的急救醫療費用,根據情況先由責任人,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等各類保險、公共衛生經費,以及醫療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無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費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給予補助。
多渠道籌措應急救助基金
記者:應急救助資金從哪兒來?怎樣使用?
孫志剛:政策明確要求在省(區、市)、市(地)兩級分別設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直轄市可只設本級基金、副省級城市參照(市)地級設立基金。基金的來源通過財政投入和社會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籌集。財政投入方面,中央和地方政府都要納入預算安排。尤其是制度運行初期,財政要承擔更多的責任。鼓勵社會各界向各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捐贈資金。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由當地衛生部門管理,具體辦法由衛生部門商財政部門制定。爲加強對基金管理使用的監管,成立由當地政府衛生、財政部門組織,有關部門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醫學專家、捐贈人、媒體人士等參加的基金監督委員會,負責對重大事項進行審議,並監督基金日常運行。同時,基金要接受外部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基金使用、救助的具體事例、費用及審計報告等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多部門加強協作形成合力
記者:有關部門和機構應承擔哪些職責?
孫志剛:疾病應急救助工作涉及多環節、多部門、多機構,需要各有關方面加強協作,相互聯動,形成合力。根據指導意見,衛生部門牽頭組織專家制訂救助對象需緊急救治的急重危傷病的標準和急救範圍;嚴格監督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條件對救助對象進行急救,對拒絕、推諉或拖延診治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嚴厲查處虛報信息套取基金、過度醫療等違法違規行爲。基本醫療保險管理部門要保障參保患者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民政部門要協助基金管理機構共同做好對患者有無負擔能力的鑑別工作,同時進一步完善現行醫療救助制度,關口前移,主動救助,做到應救盡救。公安機關要積極協助醫療機構和基金管理機構覈查患者身份,依法確定責任人。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及時、有效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施救,堅決禁止拒絕、推諉或拖延診治。對救助對象急救後發生的欠費,醫療機構應設法查明欠費患者身份,對已明確身份的患者,要盡責追討欠費。對救助對象急救的後續治療發生的救治費用,醫療機構應及時協助救助對象按程序向醫療救助機構等申請救助。
基金管理機構負責社會資金募集、救助資金覈查與撥付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要積極主動向社會募集資金,充分利用籌集資金,定期足額向醫療機構支付無負擔能力患者的急救醫療費用。
各地因地制宜完善政策
記者:如何確保制度有效運行達到目的?
孫志剛:疾病應急救助制度是對我國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完善和補充,是一個全新的工作領域,指導意見對應急救助基金的建立與管理、救助工作的開展等提出了原則性要求,一些具體標準與工作仍需地方結合實際研究確定,比如對救助對象身份認定的程序等。
各地一要結合地方實際研究制定具體辦法,加強制度建設與機制創新,逐步完善政策;二要做好應急救助,與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的銜接,發揮制度間的協同作用。要注重把握好政府引導與發展社會醫療慈善的關係,不斷強化責任共擔與多方聯動的機制;三要進一步深化公立醫院改革,堅持公立醫院的公益性,保障基本醫療服務需求,規範醫療行爲,提升服務質量。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