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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做石油化工生意的鄒焰焰,自稱中央某高官爲其同學,可花錢讓正廳級升副省級、副局級升正局級,以此騙得受害人王某600萬元。北京二中院日前以詐騙罪判處鄒焰焰有期徒刑15年,並認定被害人被騙錢財不應返還。被查封的涉案資產,將變賣後依法處理。(《新京報》2月28日)
官位含金量高,就有人垂涎想方設法謀取,而官場的腐敗讓買官成爲可能,就有人想着買官,也就有騙子混跡其中。近年買官受騙的事情不絕於耳:湖南省醴陵市農機局原黨委書記葉長華,花8萬元買官被騙;徐州市原市長陳耀南花132萬元買官,同樣受騙。看來,買官受騙,前有先行人,後面恐怕不乏上當者。
但是,因買官受騙,抓獲騙子後,買官者的受騙錢不返還的事,卻少見。這一回,買官者可謂是“竹籃打水一場空”,買官不成錢也收不回來了。按理說,買官者雖有過錯,但這錢畢竟是他自己的,他們也算受害者,怎麼能不歸還其受騙的錢呢?
然而,法院的判處是有法律依據的。《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法》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而合同無效的後果是“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王某從他人手中拿到600萬元錢給騙子鄒焰焰,目的是爲他的兩個朋友買官,而買官這種行爲違背國家廉政和組織人事制度,違犯法律又有損於社會公共利益,這種買官達成的“交易”自然是無效合同,同時也因爲損害了國家利益,騙子所騙取的600萬元錢也不能直接歸還買官者,而是應當沒收予國庫。
同理,對於花錢請官員“擺平事情”,一旦上當受騙,所花的錢也別想歸還了。因爲,所謂請官員“擺平事情”之類行爲,也往往是違背法律和損害社會公理的,錢被騙了,即便追繳回來,也要由國家沒收。正如當年安徽省副省長王懷忠在案發前,花120萬元“擺平中紀委”被騙,這錢即使被追繳回來,也不可能歸還給王懷忠。
買官者買官的錢不予歸還,可謂轟然而鳴的警鐘,它提醒買官者和找官員“擺平事情”的人,風險更大了,成本更高了,萬一遇到騙子就真會人財兩空。因爲法院明確認定,通過買官之類歪門邪道花去的錢不能作爲受騙者的錢財直接返還,指望通過買官方式獲得升遷或者其他不正當方式擺平事情,一旦上當受騙,就不能指望司法機關幫助挽回損失了。
當然,僅有買官受騙錢不歸還,還不足以讓買官者完全警醒。實際上,對買官者還應當追究行賄未遂的行政、紀律甚至刑事責任。像本案中託王某買官的兩位官員沒有受到相應追究,他們也許不在乎金錢的損失,一有機會或捲土重來,而其他有錢的官員也許願意冒點金錢損失來求得更高官位,如此,買官風氣也難以遏制! (作者爲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