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案情簡介】
2013年2月9日,當夏某提着行李箱登上回家的大巴客車時,司乘人員告訴她,須將所帶箱子放在客車底部的行李艙去。夏某當即提出箱中有筆記本電腦以及其他貴重物品不宜放置客車的底部行李艙。司乘人員聽後對夏某說不會有什麼事的,便將她手中的行李箱奪了過去放入行李艙中。可當夏某下車提取行李箱時,卻發現自己的行李箱不翼而飛。隨後夏某向大巴客車所在公司提出賠償請求,但該公司表示:你自己沒有看好行李,怎麼能讓我們賠償?【律師點評】
我們認爲,大巴客車所在公司應擔責,根據《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丟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當乘客購買車票登上客車之時起,作爲客運公司即具有確保乘客自帶物品安全的義務。只要公司對物品丟失具有過錯,公司便難逃責任。
在本案中,客運公司存在着過錯:第一,當夏某說明包中有筆記本電腦時,司乘人員並未按照有關規定與夏某辦理相關手續或者履行告知義務,只是將行李箱混入普通物品中,也未對明知的貴重物品採取任何保護措施;第二,箱子被放到車底下的行李艙後,夏某便失去了對箱子的控制權,待到客車到站、下車後才能恢復。在此期間,對箱子的保管義務已經轉移給了公司。而司乘人員卻未引起重視,未對中途下車拿行李的旅客予以覈對。
以此案例提醒廣大客運公司,應完善乘客自帶物品的存、提手續,加強對乘客所存物品的保護措施。(點評人:殷琪琛、陳永忠,系寧夏天盛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