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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2月28日下午,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實現擔保物權的民事裁定:對被申請人周某涉案房產准予採取拍賣、變賣等方式依法變價,申請人龔某對變價後所得款項在實現銀行抵押權後的餘額範圍內優先受償20萬元。據悉,這是新民事訴訟法施行後無錫市作出的首份實現擔保物權的民事裁定書。
2012年7月21日,周某因資金流動向龔某借款20萬元,借款期限至2012年10月20日,周某以無錫城區的一套房子提供抵押擔保,抵押期限與借款期限一致。同月24日,龔某實際借款給周某40萬元,並辦理了上述房產餘額抵押的他項權證,抵押金額爲20萬元。借款期滿後,周某先償還了10萬元,而其餘的款項在龔某的催促下遲遲不還。今年1月,新民訴法施行後,周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拍賣、變賣周某的房產,支付其20萬元。
經審查,法院認爲,龔某爲證明其抵押權利已提供了抵押借款合同、房屋他項權證、收條、說明等證據,周某也予認可。最後,法院作出上述裁定。
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當事人爲了實現擔保物權,向法院提出申請之後,法院經過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承辦該案的法官殷天華說,新民事訴訟法將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列入特別程序,而且無需支付任何申請費用,且爲一審終審,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和經濟負擔。
(趙正輝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