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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今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訴法》將刑事公訴案件和解程序正式引入法律。然而,其中規定的“對達成和解協議案件從寬處理”也引起了一些人士的擔憂,這是否意味着“花錢買刑”有了法律依據?日前,本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首次適用新《刑訴法》刑事和解程序審理了一起故意殺人案件,取得了良好社會效果,爲刑事和解制度正了名。
刑事和解保住一個家
溫某同被害人劉某是夫妻,溫某酒後因劉某打牌的事與之發生口角,後持菜刀行兇,但在砍傷妻子頭部及右手後,被鄰居及時制止。經鑑定,劉某的面部、肢體損傷均爲輕傷。由於這起案件因婚姻家庭矛盾而起,並且根據情節,溫某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新《刑訴法》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承辦法官在受理案件後,徵求了劉、溫雙方的意見,並詳細釋明瞭適用和解程序的法律後果和權利義務,而後特別邀請了劉某及其女兒、親友、鄰居到庭審現場旁聽。
庭審中,溫某真誠悔罪,當庭向妻子道歉,並承諾今後絕不再犯此類錯誤。劉某也表示自己有一定的過錯,願與丈夫和解,今後繼續共同生活,保住這個家。隨後,法官又向旁聽人員進行了情況覈實,親友及鄰居均表示溫某本質並不壞,夫妻日常關係良好,此事發生有偶然因素,希望法院從輕處理。
在此基礎上,法官當庭主持並見證溫某和劉某簽署了和解協議書。庭後,法官又及時走訪了溫某住所地的社區居委會及其退休前的工作單位,瞭解到溫某在社區和工作單位均一貫表現良好,無不良記錄。合議庭綜合考慮上述情況後認爲,對溫某判處緩刑既可以保全一個完整的家庭,也有利於社會秩序的儘快恢復,於是,依法對溫某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宣判後,溫某、劉某及公訴機關對此判決結果均表示認可。
嚴格限定範圍及條件
結合此案,承辦法官介紹說,爲避免刑事和解制度淪爲富人犯罪的保護傘,防止司法人員與案件當事人進行不正當的利益交換,新《刑訴法》嚴格限定了當事人和解的條件和案件範圍。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範圍是:(1)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侵犯財產罪的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以及除瀆職犯罪外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2)特別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刑事和解程序。
當事人和解的條件是:(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2)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3)被害人自願和解。此外,新《刑訴法》嚴格限定了當事人和解的方式,其中第278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也就是不允許雙方當事人之間“私了”。
“雙方自願”是前提
據瞭解,刑事和解程序通常有三種啓動方式:一是當事人雙方自行提出達成和解的願望;二是當事人雙方親屬、代理人、辯護人代爲提出和解請求;三是對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案件而沒有進行和解的,由司法機關告知當事人可以進行和解。刑事和解的受理,由公、檢、法機關進行。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同時,新《刑訴法》第279條規定:“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本報記者孫啓明通訊員張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