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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武侯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弓某、楊某祕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均已構成盜竊罪。二被告人共同犯罪,地位作用相當,依法應進行處罰。因該二人在公司領導詢問後即承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後到公安機關投案,或在公司等待,並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應認定爲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
二被告人作案方式爲先竊取同事身份信息,再祕密進入同事在公司的內部網絡,將公司發給同事的福利券“領走”,侵害了公司員工的利益,其行爲應認定爲祕密竊取,不屬於非法經營。
關於福利券是否屬於財物,承辦該案的審判長朱軍良法官表示:“福利券本身不是現金,必須在上述網絡商城消費滿200元才能少支付10元,可見福利券是有使用價值的,且被告人也將福利券賣出換取了金錢,故應認定福利券已經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
對於福利券的價值,“這比較特殊,消費一定價格才能抵扣,且使用範圍也有侷限性。如果以票面價格每套600元計算顯然不合理,按福利券的市場平均價格(260元/套)計算是合理的。”朱軍良說。
朱軍良講,關於盜竊數量,指控的69套福利券不包括同意使用的28人,且該數量有被告人的供述、銀行賬戶、被害人陳述等證據證實,故控方指控二被告人盜竊69套福利券,按市場平均價格(260元/套)計算是適當的,二被告人犯罪金額爲1.7萬餘元,應當認定爲數額巨大。
朱軍良告訴記者,對於被告人弓某及其辯護人辯稱其犯罪未給公司造成損失,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小,剛大學畢業,屬初犯,有自首情節,請求對被告人弓某適用緩刑的意見,予以採納。對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辯稱其有自首情節,請求對被告人楊某適用緩刑的意見,法院予以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