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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養母爭亡子遺產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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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年1月5日
版次:A5《珠三角》
題目:《“爭子大戰”養老院開庭養母體力不支庭審中斷》
新聞背景
29年前一個初夏的清晨,一名產婦將剛生下的雙性嬰兒生仔(化名)送給醫院的一名女工。生仔與女工夫婦生活14年後,回到生母身邊生活。去年,一場意外的車禍奪去了生仔的生命,只留下了一筆不菲賠償金。這時,生母將養母告上了法庭,要求判決對方收養關係不成立,以獲得賠償。
本報順德訊(記者肖穎)昨日下午,由本報率先報道的生母養母爭亡子遺產案終於告一段落。佛山市中院在其官方微博上向社會公佈了此案的判決結果:法院最終駁回了生母確認養母與生仔的收養關係不成立的訴訟請求。在倫教頤老院內,年近八旬、剛剛獲知判決結果的養母鄭姨顯得很淡定:“我那麼大年紀了,賠償金我可以不要,只是想求一個公道。”
據瞭解,生母曾姨和養母鄭姨一家雖因一名亡子而對簿公堂,兩家人的恩怨卻隨着時間逐漸化解,生母的後人曾提出希望安置鄭姨到更好的場所安度晚年。
法院否認“代管”說法
記者在該案的判決書上看到,法院對事實的認定與原被告雙方的陳述均有一定的出入。判決書否定了生母堅稱“生仔”剛出生時只是讓鄭姨代管、並沒有收養關係的說法。法院經調查取證後認爲,在1983年4月25日以後,被告鄭姨及其丈夫就以養子的名義撫養生仔,戶口底冊上也記載生仔爲其養子。法院同時也認定,“生仔”幼時,就被發現有疝氣、支氣管炎、尿道下裂、佝僂病和兩性畸形等多種疾病,醫院的就診記錄上也只有養父母帶其去看病的記錄,並沒有生父母的相關記錄。
不過,法院也同時否認了養母稱“從未見過生母”的說法,經法院調查,生仔14週歲時,養母鄭姨就帶其去與生母曾姨夫婦相認。半年後,生仔開始隨其生母曾姨生活居住。
生仔僅在公安機關人口登記底冊中以養子的名義登記在養父母的名下,而民政部門卻沒有相應的登記記錄,這到底算不算正式的收養關係?另外,養母鄭姨只撫養生仔至14歲,這樣又算不算收養關係解除呢?
對此,順德法院認爲,生仔所在的村委會、彼此的親友和鄰居均確認與養母鄭姨有收養關係,而且鄭姨與生仔在實際上也以母子相待,在當庭提交的證據中,可以看出養母多次帶生仔就診。所以,被告鄭姨與生仔已具備法定的收養資格。
即使生仔成年後已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他自行選擇居所,也不應該視爲變更了收養關係。在該案中,無證據顯示生仔本人、養父母和生父母向相關機構主張過解除收養關係,所以可以推定鄭姨與生仔的收養關係並沒有變更。
判決結果牽涉到賠償金
收養關係的確立,與生仔死亡後家屬應得的交通賠償金有什麼關係呢?對此,義務爲被告鄭姨打官司的律師蔣小平認爲,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旦與養母確立了收養關係,就意味着與原本生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解除。若養子死亡,其遺產將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養父母及其本人的妻子和子女繼承。
對於生仔留下的遺產,養母鄭姨卻表示,自己已經年近八旬,這些錢已經不重要了,最重要的是爲自己討回一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