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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增多,如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幫助失足少年重返社會已成爲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的存在,無疑給未成年人的生活以及迴歸社會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筆者認爲,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能夠更好地爲曾犯罪的未成年人迴歸社會、迴歸正常的人生髮展道路提供支持和保障,既體現了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也全社會對未成年人的關心,如何逐步建立契合司法實踐、適應當前社會需要的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便成爲我國的當務之急。雖然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了未成年人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相關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但筆者認爲這不足以使有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自信地順利融入社會,建立前科記錄消滅制度纔是根本之策。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的含義
我國刑法第一百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實質上是規定了前科報告制度。未成年人前科是指被宣告有罪或被判處刑罰的事實發生在被告人尚未成年的階段。所謂前科消滅,是指當曾經受過有罪宣告或者被判處刑罰的人具備法定條件時,由法定機關依法銷燬其被處刑罰記錄的制度,也就是將該人曾被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宣告有罪或者判處刑罰的法律事實視爲不再存在,即被視爲未曾犯罪,將原定罪記載歸零,成爲無犯罪記錄的公民。
一般認爲,前科消滅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常見的前科消滅條件包括罪質條件、刑罰條件、時間條件和悔改表現等。前科消滅之後,該未成年人將不再被認爲曾經犯過罪和受過刑罰處罰,其在司法機關的有關刑事檔案會被註銷,其他機關有關該人檔案的相應內容記載也被註銷或銷燬。前科消滅之後將恢復其因有前科而喪失或被限制的公民權利;其重新犯罪時,前科不能作爲對其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當事人曾經犯罪爲由,對其在接受教育、就業、擔任公職等方面進行歧視。
二、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的必要性
近年來,我國刑事法律體系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方面出臺了許多規定,但對於刑罰執行完畢後如何使犯罪人安全完整地迴歸社會,成爲社會守法公民,則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各地司法機關正在探索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但由於缺乏法律依據,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操作存在困難,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是完善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其積極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有利於未成年人罪犯重新迴歸社會。未成年人往往有很強的虛榮心和自卑感。當他們在犯罪後,被相對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或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復歸社會之際,絕大多數是抱着美好的願望和決心,但又往往心理壓力很大,反應敏感,感情脆弱,遇到困難和挫折時情緒沮喪、消極,在不良誘因的包圍下,就可能重新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如果建立了可預見性的前科消滅制度,則意味着如果這些未成年人真誠悔過自新,司法機關經過考察認爲他們已經符合法定條件,會把他們不光彩的一頁從其本人的檔案中抹去,曾經的污點也將會從人們的記憶中逐漸消失,社會在升學、就業、入伍等方面也將給予他們同其他守法公民平等的對待,如此一方面會改變社會對他們的片面看法,爲其復歸社會創造一個良好的人文環境;同時,使他們重新燃起生活的信心和希望。未成年人具有單純、幼稚、求知慾旺盛、可塑性強的特點,適時地予以正確引導,一定會使他們順利地融入社會,成爲守法公民。
2、有利於對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教育改造罪犯是現代刑事政策和最終目的,其核心就是預防再犯,注重對未成年犯的教育和挽救,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則更是現代刑事政策的核心。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整個社會一直非常關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對於有刑事前科的未成年人也是採取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針。建立刑事前科消滅制度,實際上體現黨和國家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視和關懷,使有刑事前科的未成年人感受到社會的溫暖,從而減輕他們的心理負擔,使他們忘掉過去,吸取教訓,樹立重新做人的勇氣和信心,從而使黨和國家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得以貫徹落實。
3、有利於保障未成年人的法定權利。刑事犯罪記錄對於未成年人來說,是一段不光彩的歷史記錄,是不願提起的痛苦回憶。對大多數未成年人來說,因一時的無知、衝動、魯莽而犯下的錯誤,會讓其悔恨不已。雖然有了污點,但他們非常希望能改過自新、重返社會,過正常人一樣、有尊嚴的生活。但是,由於揹負着曾犯罪的記錄,使他們飽受家庭、社會和他人的歧視,在人生道路上遭遇很多難以想象的困難,個人權利得不到保障和實現,嚴重地挫傷了他們迴歸社會的積極性。1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受到社會的歧視後,極易產生自卑、消極、自暴自棄心理,難以再次融入社會的正常生活,結果就是自己拋棄了自己,最終可能會被社會所拋棄,成爲“不良少年是常習犯的後備軍”。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則會使有前科的未成年人得以平等地享受各種權利和機會。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前科消滅制度則會使未成年人在一切方面都與常人無異,不輸在起跑線上,從而平等地享受各種權利和機會,保障其合法權益的正常實現。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制定針對單位、組織、個人妨礙失足少年復學、就業行爲的懲罰性措施,凸現社會對未成年犯的“不拋棄不放棄”,將一時失足帶給未成年人的負面影響降低到最小,幫助他們從歧途步入正軌,實現社會對未成年犯的再教育。
三、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的構想
1、借鑑國外立法,結合我國國情,在立法上構建適合我國的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
刑事前科消滅制度最早初源於法國,國外許多國家在立法上將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的設立於相應的法律之中,如法國、日本、澳大利亞、瑞士、德國、我國臺灣地區等。這些國家和地區的司法和立法實踐表明,刑事前科消滅制度已成爲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趨勢,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具有積極意義,也對犯罪後的未成年人重新迴歸社會具有積極意義。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在我國目前的立法上存在衝突,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養教養或者服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這爲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但該條款與現行《刑法》相沖突。我國現行《刑法》第一百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一旦如實報告,必然會給對方組織一種曾經是“壞孩子”的潛在暗示,受到歧視雖未必會在桌面上擺出來,但會在心理有了先入爲主的不平等。
對此,我國應借鑑國外立法,結合國情,尋找出適合我國的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如對刑法第100條規定的前科報告期制度進行修改完善,使之能夠與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有機配合、銜接協調。未成年人前科一旦消滅,應免除其報告義務;對我國民事、行政法律法規中設置的有關前科效應加以清理和整合,使之形成結構協調、邏輯嚴密的法律體系,並刪除立法中長期剝奪未成年人某些資格或權利的絕對規定,使未成年人看到新生的希望。
2、依據對未成年人“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根據刑罰的輕重和刑期的長短及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特殊生理、心理特點,結合我國刑法中的訴訟時效、累犯構成時間、緩刑考驗期、在規定的期間內是否確有悔改表現等合理規定適用前科消滅的條件。由於前科消滅會引起犯罪記錄的註銷,未成年犯罪人在法律上會被視爲從未犯罪,可以恢復正常的法律地位,得到與其他公民同等的社會生活保障與不受歧視的法律評價。未成年前科消滅制度的構建應將未成年人的特點、所犯罪行以及相應的時間結合起來,綜合考慮。筆者認爲,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的適用條件可做如下規定:(1)被宣告有罪但免予刑事處罰或被單處附加刑的,免刑判決生效或附加刑執行完畢一年後,前科即可經申請不進入該未成年人檔案;(2)被判處緩刑的,在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後,可申請前科消滅;(3)對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免除刑罰的犯罪未成年人,刑罰執行完畢三年後其前科消滅。(4)被判處剝奪自由刑的,刑法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5年內沒有重新犯罪的,可以申請前科消滅。如果未成年人有特別突出表現的,如見義勇爲、捨己救人等其他重大貢獻等,可以根據未成年人本人的申請在規定的期限屆滿之前提前消滅該前科。
3、在司法訴訟進程中不再引用其前科情況。審判實踐中,起訴書中引用的前科情況介紹會給法官帶來一定的心理暗示,給被告人帶來負面影響。給法官帶來先入爲主的思維定式,判決結果很可能會和同類型犯罪初犯的結果不同,而從罪責刑相適應角度來說,將不利於保證案件裁決的公正性。
4、在整體社會制度上予以整合,使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在戶籍制度人事檔案制度等方面得到有效體現和及時貫徹。在我國,每個人從出生、上學、結婚、到就業、遷移、醫保、退休等無不受到戶籍制度和人事檔案制度的制約。居民戶口簿和人事檔案通常還會對一個人從何處轉來、是否受過刑事處罰等內容有詳細的記錄。而要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勢必會衝擊我國傳統的戶籍和人事檔案制度。前科消滅需要多部門、跨區域的共同消滅,增加了各部門和單位的工作量,加大了執行的難度。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牽涉戶籍管理,公安部門在申請對象認定方面尤爲慎重。比如,對取得法定機關頒發的前科消滅證明的失足未成年人,用工單位需要出具犯罪前科證明的,公安機關應開具無刑事前科的證明文件。但是,在徵兵、考錄警察、公務員需要政審時,仍然應出具受過刑罰的證明。未成年犯前科消滅之後,相關受過刑事處罰的材料可由檔案管理部門採取銷燬措施,這些未成年人以後可以填寫自己沒有前科,其複習、升學、就業、從軍等纔不會受到歧視。
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在我國是一個全新的制度,雖然爭議很多,但是意義重大,應予重視。對未成年罪犯這一特殊的社會羣體,我們在堅持有法必依的同時,適當地滲透一點人文主義的精神,將更有利於對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通過前科消滅制度卸掉失足青少年的心理包袱,爲他們的未來敞開大門,將前科變爲前途。這一制度與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相符,既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應有之意,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順應了國際青少年保護的趨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人權,促進我國刑事法律不斷走向完善。(葛澤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