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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民學習駕駛的自主選擇權,就意味着從駕校到執法部門的利益鏈被打破,政府部門有無忍痛割愛的決心與勇氣,纔是最重要的。
公民不進入駕校培訓也可考駕照,公安部的表態引起廣泛關注。正如網民所擔憂,這可能看起來很美。有車管所工作人員指出,目前個人不具備擁有教練車和教練員等條件,如果自學者上路練習學車,實際上就是無證駕駛的違法行爲。
對公民權利而言,法無禁止即可爲。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申領駕駛證必須經過駕校培訓,也就意味着公民直考駕照是應然性的權利,理當受到執法部門的保護。這種保護不僅要求執法部門不得私設障礙,還包括爲公民權利的行使提供便利,因爲政府存在的目的即是公民權利。以此番法治常識考察,我國公民考駕照的權利則處於一種“被綁架”的境遇。
法律雖然並未把“駕校培訓”設定爲前置條件,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則對公民學習駕駛設置了諸多限制,比如按照交管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應當使用教練車,並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這意味着公民直考必須解決學車訓練所需的三大條件:教練、車和場地。在目前這些條件幾乎被駕校壟斷的情況下,法律上未剝奪的公民權利,實際上已經被法規限制住了,使得公民的自學與直考面臨諸多違法的險境。
化解公民直考駕照的困境,需要從立法上釐清執法部門的職責所在。對於申領駕駛證,美國各州的規定基本一致,無須公民參加駕校學習,只要考試通過就能拿駕照。其立法的模式是結果控制,通過嚴格考試環節防範“馬路殺手”,對學習方式則採取寬容態度,因爲立法者認爲那是公民的自由,政府有職責不予干預且需提供便利。我國法規對學習駕駛的嚴格要求,當然有公共秩序和利益的考慮,但忽略了政府爲公民權利自由提供便利的職責。行政許可法明文規定,行政機關或行業組織“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現實中駕校對駕培市場的壟斷,聯繫到駕校培訓與交管部門之間的利益鏈,無異於爲許可附加上了一道法律之外的限制。
以現實條件制約公民權利的行使,甚至故意設置障礙逼公民“就犯”,這顯然並非保護公民權利之道。例如,有的地方要求考試必須用教練車,實際上就是規定只能通過駕校學習。需要質問的是,爲什麼交管部門不配考試車?其實,保障公民直考駕照的權利並不難,即便是在現有的行政法規限制下,交管部門也可以通過放開教練和教練車市場、爲學員練車提供場地等,爲直考提供便利。問題在於,保障公民學習駕駛的自主選擇權,就意味着從駕校到執法部門的利益鏈被打破,政府部門有無忍痛割愛的決心與勇氣,纔是最重要的。傅達林
(來源:京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