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爲貫徹落實新修訂《民事訴訟法》,進一步規範公民代理訴訟行爲,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訴訟秩序,規範法律服務市場,津南法院與區司法局共同制定了《關於規範訴訟活動中公民代理的規定》。
一是明確公民接受委託擔任訴訟代理人應當提交的材料。除提供《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外,近親屬接受委託的,應當提供與當事人存在近親屬關係的書面證明材料;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其提交的推薦證明應在所在鎮司法所審查備案登記,並加蓋該司法所的公章。此外還應提供由委託人和受委託人雙方簽名的《受委託人在訴訟代理中不收取任何報酬的承諾書》。二是規定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資格審查方式。立案時已確定委託公民代理的,由立案庭進行資格審查;在審理階段委託公民代理的,由審判庭承辦人員進行資格審查。三是加大對公民代理人訴訟活動中違法行爲的聯合查處力度。凡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煽動、教唆當事人或羣衆擾亂訴訟秩序及其他違法行爲的,法院在依法處理的同時,將該代理人的違法情況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反饋,禁止其今後以公民代理人身份在該院參加訴訟活動。司法行政機關發現冒充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從事法律服務或爲牟取經濟利益以公民代理名義從事訴訟代理業務的行爲,應積極查處並建議法院取消其代理人資格。法院和司法局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相互通報法律服務機構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從事公民代理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