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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存在法律制度障礙的改革創新,明確規定只要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不禁止不限制,應當鼓勵大膽改革創新;對存在法律制度障礙的改革創新,則有3條“法治路徑”。本報訊(記者姚麗萍)如何引導全社會的改革創新遵循法治路徑,如何運用法治方式破解改革創新所遇到的制度障礙?昨天下午,《關於促進改革創新的決定(草案)》提交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3次會議審議,改革創新“法治路徑”設計,是決定草案的一大實質性內容。
決定草案的思路是,對不存在法律制度障礙的改革創新,明確規定只要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不禁止不限制,應當鼓勵大膽改革創新;對存在法律制度障礙的改革創新,則有3條“法治路徑”——
-申請國家授權試點。
積極爭取國家給予本市先試先行的特殊政策,比如“營改增”試點;貫徹落實改革創新政策,比如浦東新區綜合配套改革試點;與國家有關部門溝通,獲得國家授權先行先試,比如2008年行政事業性收費清理中對國務院《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設定的集貿市場管理費和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本市在決定停止徵收前與國務院法制辦、國家工商總局溝通,上海停止徵收後,國家也宣佈全國範圍內統一停徵。
-發揮浦東綜合配套改革試點的政策平臺作用。
決定草案第6條提出,本市轉變政府職能、轉變經濟運行方式、改革城鄉二元經濟與社會結構,以及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創新,優先考慮納入浦東新區綜合配套改革。同時,鼓勵其他區縣開展各類專項改革創新試點。目前,奉賢被列爲本市統籌城鄉發展試點區,金山經市政府授權開展新型工業化專項試點。
-需要本市給予制度保障及授權試點的路徑。
改革創新需要修改、廢止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亟需在立法程序之前先行實施的改革創新,應當獲得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批准;改革創新涉及地方性法規、規章明確禁止限制規定的,市人大、市政府應當及時通過修改、廢止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予以支持保障;本市地方性法規、規章未有規定,但改革創新需要立法保障和支撐,改革創新事項屬於本市事權範圍,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應當及時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