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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昨天上午公開開庭審理了知名品牌上島咖啡商標侵權案。
昨天9:00,庭審正式開始。原告上海上島咖啡食品有限公司訴稱,上島商標(文字加圖形)注冊人原為海南上島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2類:提供食宿旅館、咖啡館、餐廳、自助餐館等,注冊有效期自2000年4月14日至2010年4月13日,後經續展有效期限至2020年4月13日。2002年5月,原告經受讓取得上島商標。2009年1月1日,天津市伊豆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作為原告的代表與市民陳某簽定了《商標使用許可及特許經營合同》。合同約定,陳某使用上島商標用於經營位於天津市濱海新區的一家上島加盟店,使用年限為3年,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上述合同到期後,雙方未簽訂新合同,陳某繼續使用上島商標用於經營。原告認為,陳某的上述行為嚴重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對此應當承擔責任,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1.停止使用並拆除門頭招牌等帶有上島商標標識的物品,停止使用店內所有引用上島商標標識的物品;2.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10萬元;3.承擔原告的律師代理費用2萬元。法庭上,被告陳某辯稱,他並不存在侵權行為,而且已經與原告方相關負責人達成了延期付款協議。綜上,陳某表示同意支付三年加盟費共計20萬元,但不認可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