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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發生矛盾,被告人彭某某在朋友沈某某的幫助下,殺死女友,合伙分屍,駕車從海榆中線出發前往瓊中、五指山、保亭一帶,並在沿途分次進行拋屍。4月24日,海口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件,法庭將擇日宣判。
據公訴機關起訴指控:2012年,被告人彭某某與劉某(女,歿年31歲)結識,兩人確立男女朋友關系。因感情發生矛盾,彭某某遂起意殺死劉某,並與被告人沈某某商定由彭某某先行進入劉某房間控制劉某,再由沈某某將劉某裝入密碼箱中帶回彭某某住處。
2012年11月19日上午,被告人彭某某與沈某某攜帶密碼箱駕駛汽車來到劉某居住地。在彭某某的指使下,沈某某進入房內與彭某某將劉某手腳綁住,並共同用手掐住劉某頸部、捂住劉某口鼻致劉某死亡。在確定劉某死亡後,彭某某、沈某某將劉某屍體裝入密碼箱中帶回彭某某家中並分屍。隨後,彭某某、沈某某駕駛該租來的汽車從海榆中線出發前往瓊中、五指山、保亭一帶,並在沿途分次進行拋屍。
2012年12月10日,公安機關經排查認定彭某某、沈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將二人控制。後根據彭某某、沈某某的指認找到部分骨骼及屍塊。經鑒定,提取的部分骨骼系劉某本人,從骨盆與軀乾分離推斷已死亡。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彭某某、沈某某無視國法,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法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