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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記者從市人力社保局獲悉,本市出臺《天津市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3年5月1日起實施。《規定》明確,超一月不滿一年不籤合同的用人單位,將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據悉,本規定所稱用工之日,是指勞動者到用人單位工作,並接受用人單位管理的日期。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按日折算。計算二倍工資的基數應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勞動合同期滿後一個月內,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書面通知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續訂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報酬進行明確約定,並以約定的勞動報酬作爲計算加班工資基數;勞動者應得工資高於約定的勞動報酬的,以應得工資作爲計算加班工資基數。上述應得工資在作爲計算加班工資基數時,應當扣除加班工資的數額。(記者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