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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爲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市人社局日前發佈《天津市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自2013年5月1日起實施。
按照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按日折算。計算二倍工資的基數應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
勞動合同期滿後一個月內,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書面通知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自動續延情形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保持勞動關係,且未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爲延長工作時間,應按照不低於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安排勞動者休探親假。《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二條及本款範圍之外的用人單位,可以在規章制度中進行規定,或在集體合同、勞動合同中對職工探親待遇進行約定,保障勞動者享有探親假待遇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不繳納或少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雙方約定無效,應視爲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天津市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津勞局〔1998〕439號)第十四條《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等相關規定不再執行。記者查詢該規定獲悉,該條原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訂的,應提前三十日開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職工本人。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或提前通知不足三十日的,可以支付職工本人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視爲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合同期滿即終止,雙方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
規定還對本規定適用範圍、勞動報酬約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及終止時間的確定、勞動合同暫時停止相關問題等規定做出了詳細解釋。規定自2013年5月1日起實施,2018年4月30日廢止。原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爲準。(記者廖晨霞)